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保,125,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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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品宏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品宏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柯品宏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11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6月13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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