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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憲(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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