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1071,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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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芸


選任辯護人 黃馨儀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蔡子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07號、第14249號、第24098號、第3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子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詩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蔡子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人身分證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112年度偵字第10807號卷第3、85至90頁)。

三、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及委請辯護人具狀陳報之住所地,均為其戶籍地,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訴訟關係人等姓名年籍資料表及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40、385、439頁)。

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行審理程序,前開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可佐(本院卷二第31、41、43頁)。

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且被告經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在監執行之情形,有本院113年2月20日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113年4月11日宵警偵字第1130004989號函所檢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47、277至285頁),足認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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