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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00、13073、13685、165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詩棋並無履約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某日起,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該等被害人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黃詩棋之指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黃詩棋。
詎黃詩棋屆期並未交付門票,且避不見面,該等被害人始悉受騙。
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四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黃詩棋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
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證人即告訴人陳品伃、戴予豪、陳大誠、鄭知宇、楊葳、蔡承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人即收款帳戶所有人陳致廷、李岩叡、劉嘉慶、張晏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7至14頁、第29至32頁、第43至51頁、第63至72頁、第91至94頁、第113至114頁、第127至128頁、第155至158頁、第187至189頁、警二卷第3至7頁、第19至23頁、第61至65頁、警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123至125頁、第133至134頁、偵三卷第15至16頁、本院訴字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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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3,係以私訊方式對告訴人為之,而附表編號2、4-6則以FACEBOOK通訊軟體之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之,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4-6所為,亦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已告知被告所變更起訴之罪名,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
被告詐騙致告訴人戴予豪、陳大誠、鄭知宇、蔡承宇多次匯款或面交款項部分,乃基於同一詐騙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詐騙,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告訴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而以非法之方式詐取金錢,法治觀念顯有偏差、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僅賠償告訴人陳品伃新臺幣(下同)2千元,其餘告訴人均未與之有民事和解而賠償渠等損害,惟告訴人戴予豪、陳大誠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所犯各罪之情節、手段、金額,與時空緊密程度,在限制加重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就得易科罰金者,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被告犯罪所得,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之iPhone 1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1張;
已於偵查中變價)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雖對告訴人陳品伃詐得1千元,惟被告已賠償2千元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93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民國、新臺幣) 付款方式(民國、新臺幣) 總計金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陳品伃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2日某時許,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瑀珊」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Cindy」私訊陳品伃,向其佯稱「欲以每張8,800元之價格,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2張,須先匯款訂金1,000元」,致陳品伃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陳品伃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2年3月2日14時5分許以LINE PAY功能轉帳1,000元至黃詩棋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黃詩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2 戴予豪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姍姍」在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戴予豪見該貼文遂私訊黃詩棋表示有購票意願,黃詩棋向其佯稱「欲以6,000元之價格,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2張」,致戴予豪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戴予豪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27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府中門市)當面交付訂金4,000元予黃詩棋。
6,0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3月11日12時12分許以LINE PAY功能轉帳2,000元至黃詩棋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大誠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許,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happ.y1123」、「lulu_1.7.0」私訊陳大誠,向其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陳大誠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陳大誠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0日2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8,800元至黃詩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800元 黃詩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1年11月12日18時10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新光三越星巴克前之走道當面交付17,600元予黃詩棋。
於111年11月13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8,8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6日23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100元至林致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8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00元至劉嘉慶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0日2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00元至張晏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1日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0元至張晏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21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800元至林致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5日00時54分許以其台新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元。
於111年12月17日1時26分許以其台新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0元。
4 鄭知宇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Xuan Xuan」在FACEBOOK「Blackpink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鄭知宇之友人楊葳(即附表編號5被害人)見該貼文,遂轉告鄭知宇可共同購票。
黃詩棋另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lulu_1.7.0」私訊鄭知宇,向其佯稱「欲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致鄭知宇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鄭知宇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1日10時47分許委請鄭知宇之母匯款2,9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6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2月2日13時39分許委請鄭知宇之父匯款6,700元至李岩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 楊葳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Xuan Xuan」在FACEBOOK「Blackpink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楊葳見該貼文,遂轉告鄭知宇(即附表編號4被害人)可共同購票。
黃詩棋另以Instagram通訊軟體暱稱「lulu_1.7.0」私訊楊葳,向其佯稱「欲販售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致楊葳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楊葳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1年11月11日16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6,800元至黃詩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6 蔡承宇 黃詩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1月2日12時27分前之某時許,先以FACEBOOK通訊軟體暱稱「黃瑀姍」在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社團公開貼文欲販售ITZY演唱會門票,蔡承宇見該貼文遂私訊黃詩棋表示有購票意願,黃詩棋向其佯稱「欲以4,800元之價格,販售ITZY演唱會門票1張」,致蔡承宇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右列付款方式支付如附表右列金額予黃詩棋,嗣因蔡承宇未取得演唱會門票,亦聯絡不上黃詩棋,始發覺受騙。
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2,000元。
3,000元 黃詩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IPHONE12行 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
含SIM卡壹張)沒收。
於112年2月24日某時許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讓黃詩棋取款1,000元。
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22677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2018627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08417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074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0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6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18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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