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234,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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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哲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2184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310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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