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320,202401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名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依上規定,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郭名庭雖於上訴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其於該書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2月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及送達代收人地址,由上訴人同居人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收受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則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依據首揭意旨,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