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TUONG (阮文祥) 男
(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1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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