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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佑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28號、112年度偵字第16199號、112年度偵字第17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偉佑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月16日宣判。
惟被告具狀表示其與被害人玉山銀行仍持續商談和解事宜。
則本件如仍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一併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對於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之和解情形,且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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