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82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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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緣乙○○受黃國妙所託,代黃國妙向林瓊瑤催討多年舊債新臺
  4.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5. 理由
  6. 壹、程序事項:
  7. 一、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
  8. 二、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
  9. 貳、實體事項(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10.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認識黃基福、朱信旭之事實,惟矢口
  11. 二、查告訴人因李勝偉為返還積欠林瓊瑤4萬元債務,而於事實
  12. 三、告訴人確有遭人強押上車、至不明地點拘禁,拘禁期間乙○○
  13. ㈠、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如下:
  14. ⒈、警詢時證稱,
  15. ⑴、「我有看到李勝偉站在門口,我就騎進去了,馬上就遭一群
  16. ⑵、「我非常恐懼害怕,我就一直向乙○○求饒,不得已當下表示
  17. ⑶、「乙○○就打電話叫朱信旭來,因為乙○○知道朱信旭欠林瓊瑤3
  18. ⒉、檢察官109年9月14日偵查時證稱,
  19. ⑴、「我到達城隍廟的時候,乙○○跟其他我不認識的人就把我押
  20. ⑵、「(當天你怎麼離開的?)因為我有跟乙○○承諾一週內一定
  21. ⑶、「乙○○叫我找黑瓦賢過來擔保,是乙○○打電話叫黑瓦賢過來
  22. ⑷、「後來乙○○說不然叫朱信旭來擔保,後來乙○○叫朱信旭過來
  23. ㈡、證人黃基福則證稱,
  24. ⒈、警詢中證稱:
  25. ⑴、「我是在丙○○被乙○○押至西港區後營里時,乙○○打電話叫我
  26. ⑵、「後續朱信旭也有到場」。
  27. ⑶、「她當時頭戴安全帽坐在椅子上,有拉屎尿在褲子上,很害
  28. ⒉、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29. ⑴、「當天晚上11、12點,乙○○打電話給我,因為乙○○知道丙○
  30. ⑵、「(你在警詢時為何說丙○○戴安全帽坐在椅子上,有拉屎尿
  31. ⒊、112年6月30日檢察官偵查中,(見偵卷四第313至324頁
  32. ⑴、「(你到的時候乙○○是否在場?)對」。
  33. ⑵、「(錄音中,你說「20萬要給你處理,你不要」是什麼意思
  34. ⑶、「(錄音中,你說「這邊的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都
  35. ⑷、(你為何會向丙○○說「這邊的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
  36. ⑸、「(你當天說這些話,是在幫乙○○贊聲,要逼丙○○還錢出來
  37. ⑹、「(林瓊瑤欠黃國妙45萬元,乙○○出面跟告訴人要錢,關你
  38. ⑺、「(『你會死,你若跑掉,你家人跟著慘了,你遇到瘋子,你
  39. ㈢、證人張登賢證稱如下:(見偵卷一第307至309頁)
  40. ⒈、「我小時候家裡有開黑瓦工廠,我們家裡附近的人會叫我黑
  41. ⒉、「那天有人叫我去西港民宅,我不知道那是誰的家,忘記是
  42. ⒊、「乙○○有拿球棒作勢要打丙○○,我有阻擋,我把乙○○推開,
  43. ⒋、「(黃基福跟紅君為何會帶你去西港?)他們兩人本來在我
  44. ㈣、證人朱信旭證稱(見偵卷一第131至136頁;第316至318
  45. ⒈、警詢中證稱
  46. ⑴、「當天丙○○被押至西港區後營是一處民宅乙○○有打電話叫我
  47. ⑵、「乙○○叫我與丙○○協調如何還錢,因為我先前有欠林瓊瑤35
  48. ⑶、「(你擔保下來由你償還之25萬,你有無交付予乙○○?)沒
  49. ⒉、偵查中證稱:
  50. ⑴、「當天乙○○及丙○○都有打電話給我,乙○○跟丙○○有債務糾紛
  51. ⑵、「我問丙○○要怎廢處理債務,我再去跟乙○○協商,看這樣可
  52. ⑶、「(你在警詢時為何說你有向楊士賢討回本票?)我跟丙○○
  53. ㈤、又告訴人當天攜帶錄音筆,將遭被告討債過程聲音錄下,有
  54. ㈥、結論:
  55. ⒈、本院審酌證人張登賢、黃基福及朱信旭之證述內容可知,就
  56. ⒉、而證人黃基福經檢察官當庭播放錄音內容,亦自承譯文中「
  57. ⒊、又告訴人於105年6月7日凌晨4時5分許,抵達臺灣基督長老教
  58. 四、被告雖以沒有印象,若是真有這麼嚴重的犯罪,豈會這麼久
  59. ㈠、被告確與不詳姓名之友人對告訴人私行拘禁之事實,業據本
  60. ㈡、次查,告訴人於於109年4月28日警詢中稱「6月8日下午6時
  61. 五、綜上所述,應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之
  62. 參、論罪科刑:
  63. 一、新舊法比較:
  64. 二、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
  65.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傷害部分,未
  66. 三、被告與不詳之數名成年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67.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槍砲、重傷害等多項科刑紀錄,於104年間
  6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69.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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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緣乙○○受黃國妙所託,代黃國妙向林瓊瑤催討多年舊債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林瓊瑤於民國105年6月6日歿,乙○○轉向林瓊瑤女友丙○○催討,詎乙○○為催討債務,與數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許,藉李勝偉(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約丙○○至臺南市○○區○○里000號城堭廟前還債之機會,將蔡季強拉上車,載至臺南市西港區後營里某不知名處,隨後由其中二人,或持球棒、或以腳踹之方式毆打丙○○,並命丙○○戴上安全帽,乙○○在旁持球棒用大力敲打地面外,斥責丙○○避而不見,並出言「恁爸狗鍊準備好了,繩子準備好了,我保證把你關在狗籠裡餵蚊子」、「如不籌出45萬元不會放你走」等語脅迫丙○○,期間不斷毆打丙○○,丙○○因害怕而大小便失禁。

乙○○並撥打電話通知張登賢、黃基福(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其女友洪嘉穗(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則駕車載張登賢到場,丙○○要求張登賢為其擔保45萬元以脫身,惟經張登賢拒絕;

乙○○再以電話通知朱信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場,朱信旭以之前積欠林瓊瑤之債務25萬元移轉予乙○○(事後朱信旭並未清償,乙○○亦未催討),乙○○始同意由朱信旭擔任丙○○保證清償債務之人,丙○○隨即簽發面額45萬元本票2張,交予乙○○,並同意三天內還款後,乙○○等人始於翌日(6月7日)凌晨2時許,同意由黃基福駕車,載朱信旭、洪穗君及丙○○離開。

乙○○與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共同以上開強暴方式剝奪丙○○之行動自由達五小時以上,丙○○即於7日凌晨4時5分許,至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急診,經醫師診治,發現其受有左肩及右膝瘀傷、左背部五處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認識黃基福、朱信旭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事情那麼久了,沒有印象,並未幫人向丙○○討債,也未拘禁她,這麼重的罪,怎會這麼久才報案云云。

二、查告訴人因李勝偉為返還積欠林瓊瑤4萬元債務,而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城堭廟前),與告訴人見面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丙○○證稱在卷(見偵卷一第245至-248頁、109至113頁、第13至15頁、第225至229頁;

偵卷二第103至105頁;

偵卷四第147至149頁、第163至165頁),核與證人李勝偉證稱,「(丙○○於警詢筆綠稱你於當日19時許有電話聯絡她本人要說要拿4萬元至城隍廟還給她,是否有此事?)是。」

、「(為何丙○○說是你打電話叫她去六安里城隍廟?)我是要還錢給林瓊瑤,林瓊瑤都沒有接電話,後來是丙○○接電話,我就拿錢到六安里城隍廟還給林瓊瑤。」

、「我還錢之後就走了」、「我只是單純拿錢去六安里城隍廟還錢,我是還4萬元」」等語(見偵卷一第127至129頁、第322頁)相符,此部分事實要可認定。

三、告訴人確有遭人強押上車、至不明地點拘禁,拘禁期間乙○○通知張登賢、黃基福、黃基福女友洪嘉穗、朱信旭出面均見聞告訴人頭戴安全帽、大小便失禁在褲上,由朱信旭斡旋,才由朱信旭將丙○○載回機車停放處之事實:

㈠、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如下:

⒈、警詢時證稱,

⑴、「我有看到李勝偉站在門口,我就騎進去了,馬上就遭一群人包圍,我被遭乙○○等10多名不明人士抬起來丟上乙○○的車子,也搶走我機車鑰匙、手機及皮包,把我強押載到西港區八份里姑媽廟旁一間小屋裡,詳細住址我不知道」、「乙○○就開始毆打我,拿球棒打我,還有乙○○身邊的小弟都一起上前來踹我、拿球棒打我,打到我尿褲子及拉屎出來,因為林瓊瑤欠黃國妙45萬,逼我還90萬,因為乙○○找兄弟出門要多付1倍的價錢」;

⑵、「我非常恐懼害怕,我就一直向乙○○求饒,不得已當下表示願意交付90萬,乙○○要我隔天馬上交付90萬才要放我走,逼我簽立1張90萬本票(我不敢用真名,本票上我是寫蔡靜惠),簽完本票後,叫我打電話找人來擔保,我叫乙○○打給"黑瓦賢","黑瓦賢"來之後,知道是90萬,他表示不敢擔保,因為如果我還不出來,乙○○就會找他討」;

⑶、「乙○○就打電話叫朱信旭來,因為乙○○知道朱信旭欠林瓊瑤35萬,一直拖欠沒還,所以乙○○要朱信旭還45萬來保證,萬一隔天沒交錢,乙○○要向朱信旭討欠林瓊瑤的45萬,因為旁邊的少年又上前踹我、毆打我,我就拜託朱信旭幫我作保,讓我回去,朱信旭答應擔保」、「7日凌晨3時30分許,乙○○才叫黃基福開車載我回到六安里城隍廟」、「在車上,黃基福恐嚇我:乙○○身上都有帶槍若我報警,就要開槍打死我,要我不能報警,我回到城隍廟後,我就馬上到麻豆新樓醫院驗傷,之後在10日年6月8日18時許,我有到佳里派出所報傷害案,後來因為我害怕被報復,所以我又不提告了」、「於105年6月8日晚間20時許,朱信旭、黃基福及他女友、大胖舜(年約60歲)到林瓊瑤租屋處(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向我拿現金30萬,另外15萬元就是抵扣李勝偉、陳厚志及阿國的債務,我當下就把現金30萬及朱信旭欠林瓊瑤的本票35萬、李勝偉欠乙○○的本票4萬元、陳厚志欠乙○○的本票4萬元交給朱信旭拿乙○○,朱信旭就把我簽的本票45萬2張還給我了」;

⒉、檢察官109年9月14日偵查時證稱,

⑴、「我到達城隍廟的時候,乙○○跟其他我不認識的人就把我押進一台黑色廂型車,那是乙○○的車,因為我曾看過乙○○開過那台車,車牌號碼我不記得,把我押去西港的一個民宅,李勝偉在城隍廟看到我之後不久他就離開了,我覺得李勝偉是在引誘我出來,李勝偉沒有押我上車」、「乙○○說我是林瓊瑤的女朋友,林瓊瑤已經過世了,這筆錢要我還,我說錢不是我借的,乙○○說如果我不付45萬元,就要讓我跟林瓊瑤同日為忌日,他還說要把我關狗籠,鐵鍊都已經準備好了,還說要把我押去墓地,他說這些話我會害怕,乙○○還有拿球棒打我的手跟腳,也有用腳踹我的手及腳,旁邊的一些不認識男子,有的拿棒球棒打我,有的用腳踹我,乙○○說那天如果沒有看到錢,我就不能走,就要死在那裡。」



⑵、「(當天你怎麼離開的?)因為我有跟乙○○承諾一週內一定會付錢給他,我被押到西港民宅後,過一陣子,黃基福跟他女朋友「紅君」一起到那個民宅,我不知道他們兩人為何會過來,我覺得他們是一夥的,黄基福跟他女朋友『紅君 』都在現場說叫我不要報案,如果報案的話,會害死我家的人,還有說乙○○有十幾線的人在找我,找到我一定會讓我死」。

⑶、「乙○○叫我找黑瓦賢過來擔保,是乙○○打電話叫黑瓦賢過來,黑瓦賢是黃基福之後才到,黑瓦賢在場沒有恐嚇跟毆打我,他是證人,他有叫在場的人不要再打我,他說他無法擔保」。

⑷、「後來乙○○說不然叫朱信旭來擔保,後來乙○○叫朱信旭過來,朱信旭是在黑瓦賢之後才到場,朱信旭說要幫我擔保,因為朱信旭說他之前有欠林瓊瑤45萬元,乙○○說朱信旭欠林瓊瑤的45萬元,要轉給他,另外我再付45萬元給乙○○,因為這樣,乙○○才同意讓我走,當天是黄基福及他女朋友紅君載我回去的,後來黃基福及他女朋友紅君在車上也有跟我說一次,叫我不要報案,他說乙○○有槍,如果報案,可能會被打死。

當天乙○○還有叫我簽本票」等語。

㈡、證人黃基福則證稱,

⒈、警詢中證稱:

⑴、「我是在丙○○被乙○○押至西港區後營里時,乙○○打電話叫我到現場去,我才從關仔嶺趕過去」、「乙○○與我偶爾聯繫,所以知道丙○○有欠我錢一事,所以乙○○那天處理完自己的事情就打給我說丙○○在後營民宅,要我趕過去,我就過去跟丙○○談還錢事情,丙○○當天有承諾還我錢」;

⑵、「後續朱信旭也有到場」。

⑶、「她當時頭戴安全帽坐在椅子上,有拉屎尿在褲子上,很害怕的模樣,但是我不知道她有無受傷,最後是我跟我女友及朱信旭,開我的車載丙○○回去」。

⒉、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⑴、「當天晚上11、12點,乙○○打電話給我,因為乙○○知道丙○○有欠我2萬元的麻將錢,乙○○請我過去,我就過去問丙○○要怎麼處理,丙○○有答應要還我錢,過了幾天,她有把錢還給我。

當天我載洪嘉穗及張登賢一起過去。」



⑵、「(你在警詢時為何說丙○○戴安全帽坐在椅子上,有拉屎尿在褲子上,很害怕的模樣?)她有戴安全帽沒錯,我有聞到屎尿的味道,當時我沒有實際看到,當時丙○○看起來應該沒有很害怕的様子」。

⒊、112年6月30日檢察官偵查中,(見偵卷四第313至324頁)

⑴、「(你到的時候乙○○是否在場?)對」。

⑵、「(錄音中,你說「20萬要給你處理,你不要」是什麼意思?)當天要去西港區「紅中」家裡前我有喝酒,我之前向丙○○討2萬元時他態度很差,我很生氣。

我聽到丙○○跟乙○○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我沒有什麼印象了我為何說這句話」。

⑶、「(錄音中,你說「這邊的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都沒去探聽。

你實在是扣小扣小,你啊。

讓我們••開槍了,你當我們這邊是小朋友嗎?扣小扣小。」



「你會死,你若跑掉,你家人跟著慘了,你遇到瘋子,你吃力勒。

人家跟你講白的,現在很多線都跟在你身邊,你若報案你會更慘,害到你家人,不只這裡,人家是10幾線在盯你,你實在頭腦不好,你不要去報案。」

,是什麼意思?)我剛聽錄音,「這邊的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都沒去探聽。

你實在是扣小扣小,你啊。

讓我們••開槍了,你當我們這邊是小朋友嗎?扣小扣小。」

這幾句話是我講的。

⑷、(你為何會向丙○○說「這邊的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都沒去探聽。

你實在是扣小扣小,你啊。

讓我們••開槍了,你當我們這邊是小朋友嗎?扣小扣小。」

?)因為當天要過去前我有喝酒,還有之前我要找丙○○要賭債,電話都不接,躲著我,還跟我大小聲、斷電話,我是很生氣才這樣跟他講的」

⑸、「(你當天說這些話,是在幫乙○○贊聲,要逼丙○○還錢出來,是否?)我不是這個意思」。

⑹、「(林瓊瑤欠黃國妙45萬元,乙○○出面跟告訴人要錢,關你什麼事,你為什麼要恐嚇丙○○?)我剛有說丙○○欠我賭債2萬元,他又避不見面」;

⑺、「(『你會死,你若跑掉,你家人跟著慘了,你遇到瘋子,你吃力勒。

人家跟你講白的,現在很多線都跟在你身邊,你若報案你會更慘,害到你家人,不只這裡,人家是10幾線在盯你,你實在頭腦不好,你不要去報案。』

這些話是否是洪嘉穗說的?)是」等語。

㈢、證人張登賢證稱如下:(見偵卷一第307至309頁)

⒈、「我小時候家裡有開黑瓦工廠,我們家裡附近的人會叫我黑瓦賢,這是我的外號」;

⒉、「那天有人叫我去西港民宅,我不知道那是誰的家,忘記是阿惠或者是乙○○叫我去的,說有債務問題,好像是阿惠欠乙○○錢,叫我去調解,我到了現場,我有看到陳惠、乙○○、黃基福及黃基福的女朋友『紅君』,黃基福及『紅君』載我過去的」;

⒊、「乙○○有拿球棒作勢要打丙○○,我有阻擋,我把乙○○推開,當時丙○○戴安全頓,好像球棒有打到安全帽,但是力道不大」、「因為我去的時候,我有說這是債務問題,你們就好好講,後來他們喬不好,之後叫綽號大豬的男子來喬,大豬到場後,我就離開了」、「綽號大豬的男子是不是朱信旭?(提示109他1649卷第183頁戶籍影像照片))是的。」



⒋、「(黃基福跟紅君為何會帶你去西港?)他們兩人本來在我家泡茶,我接到電話要我過去,我沒有車,他們就載我過去」等語。

㈣、證人朱信旭證稱(見偵卷一第131至136頁;第316至318頁,

⒈、警詢中證稱

⑴、「當天丙○○被押至西港區後營是一處民宅乙○○有打電話叫我過去幫丙○○的債務做擔保,所以我馬上就趕到現場。」



⑵、「乙○○叫我與丙○○協調如何還錢,因為我先前有欠林瓊瑤35萬,丙○○跟乙○○說我欠林瓊瑤25萬,乙○○就說那就我欠的部分讓我分3個月無利息償還乙○○,剩餘45萬由丙○○償還,命丙○○三天內籌錢償還給乙○○,若丙○○籌不到錢,乙○○就要找我這個擔保人討45萬,所以大家就這樣說定了,談完後,乙○○就讓我把丙○○帶回去,我就載她去城隍廟她停機車的地方,然後我就回去了」。

⑶、「(你擔保下來由你償還之25萬,你有無交付予乙○○?)沒有,因為我就跑路了。」

、「(你沒有交付25萬元,乙○○有無向你追討?)乙○○知道我外面欠很多債務,所以他跟我說後手頭較鬆再償還,到現在因為經濟狀況沒有好轉,所沒有償還」。

⒉、偵查中證稱:

⑴、「當天乙○○及丙○○都有打電話給我,乙○○跟丙○○有債務糾紛,他說丙○○叫我過去擔保她,丙○○也叫我過去擔保她,我就自己開車過去西港民宅,我到了西港民宅,現場我認識的有丙○○、乙○○、黃基福及其女朋友紅君,黑瓦賢也有在場,還有兩、三個男子我不認識的也有在場」。

⑵、「我問丙○○要怎廢處理債務,我再去跟乙○○協商,看這樣可不可以。

後來協商的結果是丙○○要還乙○○45萬元,我之前有欠丙○○的男友林瓊瑤25萬元,乙○○本來說如果丙○○不還45萬元,改天找到丙○○的話,丙○○就要還90萬元,後來協商結果,乙○○同意以70萬元跟丙○○和解,我聽說乙○○是幫人家討債的,債主聽說是黃國妙,當天黃國妙沒有在場。

這70萬元的和解金,由丙○○要付乙○○45萬元,我要付乙○○25萬元,談完之後,我就載丙○○離開了」。

⑶、「(你在警詢時為何說你有向楊士賢討回本票?)我跟丙○○與乙○○和解之後,楊士賢說他可以幫忙化解這些事情,楊士賢有去找乙○○拿回兩張本票,那兩張本粟都是丙○○簽的,我不知道乙○○是如何取得那兩張本票。」

等語。

㈤、又告訴人當天攜帶錄音筆,將遭被告討債過程聲音錄下,有如附件之錄音譯文可憑。

㈥、結論:

⒈、本院審酌證人張登賢、黃基福及朱信旭之證述內容可知,就告訴人遭被告催討債務之過程中,無論就⑴擔保告訴人債務次序及方式(均係由被告通知,先到之張登賢拒絕擔保後,被告再通知朱信旭前來擔保);

⑵在場之人(除被告及不明友人、告訴人外,尚有張登賢、黃基福、黃基福女友洪嘉穗、朱信旭);

⑶張登賢等人抵達時告訴人狀態(頭戴安全帽,大小便失禁);

⑷告訴人離開之方式(由朱信旭應允擔保後,與朱信旭、黃基福返回城堭廟前機車停放處);

⑸告訴人簽發本票及收回(告訴人當天簽發45萬元本票2紙,嗣後朱信旭返回該二紙本票)等關於告訴人受被告拘禁施以暴力,以達討債目的之過程,均與告訴人證稱內容相符。

⒉、而證人黃基福經檢察官當庭播放錄音內容,亦自承譯文中「你會死,你若跑掉,你家人跟著慘了,你遇到瘋子,你吃力勒。

人家跟你講白的,現在很多線都跟在你身邊,你若報案你會更慘,害到你家人,不只這裡,人家是10幾線在盯你,你實在頭腦不好,你不要去報案」等語確係其聲音,並指出女友洪嘉穗亦有出聲,核與附件錄音譯文相同,告訴人於錄音過程中亦不斷哭喊出聲,益見告訴人及證人前開證述內容係出於真實。

⒊、又告訴人於105年6月7日凌晨4時5分許,抵達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勢外,檢傷紀錄中載有肢體外傷、上肢鈍傷及急性周邊重度疼痛,護理紀錄並載明「被認識的人用球棒、拳頭、鐵椅毆打等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偵卷一第23頁)及該院112年09月15日麻新樓歷字第112630號函暨檢送丙○○105年6月7日就診之病歷資料影本、影像光碟及傷勢照片各乙份(見本院卷第85至109頁)可資佐證。

參諸告訴人一經黃基福、朱信旭等人送回後,即前往醫院就診,時間前後銜接,足認告訴人上開傷勢係經被告監禁凌虐中所造成,益可證明所述出於事實。

從而,被告及其不詳友人為催討債務,而將告訴人強押上車,於事實欄載時、地對告訴人施以拘禁、毆打並命其簽發本票之犯行,要可認定。

四、被告雖以沒有印象,若是真有這麼嚴重的犯罪,豈會這麼久才報案云云。

惟查:

㈠、被告確與不詳姓名之友人對告訴人私行拘禁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㈡、次查,告訴人於於109年4月28日警詢中稱「6月8日下午6時許,我有到佳里派出所報傷害案,後來因為我害怕被報復,所以我又不提告了」(見偵卷一第111頁),此部分核與105年6月9日警詢筆錄「我不對涉嫌傷害我之人提出傷害告訴」(見卷一第247頁);

於檢察官109年3月24日偵查中稱「因為害怕後來去銷案,當時警察跟我說不是現行犯不能抓,現在是因為乙○○殺死兩個人,我比較不怕了,才敢出來告」筆語(見偵卷一第13頁),而被告於因殺人罪(嗣後經法院判處殺人罪,共二罪,各處無期徒刑確定)於109年2月27日即經法院裁定羈押,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參諸告訴人事實欄所載受有諸般凌虐拘禁,對被告自然心存畏懼,從而,告訴人供稱擔心被告報復,直到被告經法院裁定羈押,始提出勇氣告訴一節,應可採信,被告以告訴人時隔日久才提出告訴為辯,尚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依據。

五、綜上所述,應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之犯行要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同年6月2日施行之刑法第302條之1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將符合「三人以上犯之」、「攜帶兇器犯之」等條件之妨害自由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刑法第302之1條第1項論罪科刑,並無更有利於被告。

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

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

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

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304條或第305條之罪之餘地;

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仍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3701號89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決、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對告訴人所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行為(包含強押上車、私行拘禁期間毆打告訴人及命其簽本票),為被告於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歷程中所包括評價,依據上開說明之判決意旨,均不另論罪。

起訴意旨固未記載逼告訴人簽發本票,惟此與前開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為本院審理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被告與不詳之數名成年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槍砲、重傷害等多項科刑紀錄,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6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難認素行良好。

被告對告訴人本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僅受黃國妙所託,對告訴人男友林瓊瑤討債,林瓊瑤亡故後,竟以告訴人需承擔債務為由,改向告訴人討債,以強押告訴人上車至某不明地點拘禁等方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私行拘禁期間,手段殘忍,致告訴人受傷、大小便失禁,強逼簽下本票,造成告訴人身心俱創,犯後一再否認犯行,亦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在本院自陳國中肄業、單身、入監服刑前開設小吃部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0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錄音譯文)


男:你再跑(台語)!(背景夾雜皮鞭聲)
女:我真的…。
男:你不要再跑(台語)!
女:我不要再跑(台語)!)
男:(大聲、兇聲)你只講一句話,你的(大力敲打聲)底限只到3個20而已,(加大力敲打聲)3個20而已,齁,你的底限只有20而已齁,何時拜託我說(大力敲打聲),拜託我說甚麼?女:(受驚哭聲)不要這樣。
男:何時跟我講拜託?
女:我真的有跟祥仔講。
男:(大力敲打聲)何時講拜託?
女:我有跟祥仔講,說讓我這裡處理好。
男:講20(女哭聲),(大力敲打聲)
女:我這些帳…。
男:…(大聲阿),開始想(夾雜女哭聲)。
女:我有講讓我處理阿。
男:開始想,我會讓你很感興趣,…那個給我拿回來了嗎?女:拜託,你手機給我,我打(電話)好不好,你給我一週時間處理,我會處理出來給你,好嗎?
男:想一個出來答應的,佞爸狗鍊準備好了,繩子準備好了,你…我保證把你丟在路上養蚊子,佞爸曾講過對對女人…。
女:禮拜…。
男:(大力敲打聲)佞爸沒給你時間?
女:我真的現在沒有,不然,我打…。
男:我打算要讓你很…。
女:你手機給…。
男:(大力敲打聲)你當我是你的少年逆?
女:唉呦喂。不是,拜託一下,我很喘。
男:…乎死。
像我今天這攤,這樣…,這條佞爸擔,沒關係。
女:我真的會處理。
男:這條佞爸擔,沒關係,你真的會處理?佞爸抓不到你何時要處理。
女:阿都去,你給我打一下,拜託(哭聲)(背景有動作聲)不要這樣,(有拉扯聲響)你讓我打一下,不要這樣,(拉扯聲響)我跟你拜託讓我打一下,要打電話,(拉扯聲響)唉,我的皮包還我,我的皮包(拉扯聲響)。
男:我不會…。
某女:…。
男:我看。
我叫憲哥…,女人怎樣怎樣…,不要計較,我明知他在痛苦,你不知道大姊丫跟我不錯。
女:確實我是真的沒辦法找大姊阿。
男:人家大姊阿好禮跟你講。
女:我跟你講,我真的…。
男:35萬要讓妳處理。
女:我有跟你講,我沒辦法籌,你要給我時間。
男:你之前是這樣講?您爸等一下把你束束後,拖到墳墓區丟下。
某男:你想想看,你現在只有一個人能救你。
女:我不是不跟你處理,怎麼這様講。
男:我心目中,我是能救你,這個人…答應就好。賢哥。
女:賢哥?…,好,你跟他講。
(用力摔東西聲音)
某男:幹你娘雞掰,…把它打壞。
女:…。
男:…你甘聽有?東西都不能讓他吃。你是,我…。
女:打給歐牙賢啦。
某男:你聽沒?我好…。
女:拜託,帥哥,讓我商量一下。
某男:沒辦法,我聽大哥的話,大哥講怎樣就怎樣。
(結束)

【三、檔名:第2段-完成(12分27秒)(男聲至少有4人)】(111:14開始)
男:甲你甚麼人啦,就知道我…不能碰。
女:…不知。
男:妳叫他保妳,我就讓妳保。
女:我是說…。
男:不知,那天沒抓到,跑路像在飛。
男:你再…卡好,上一批的…你不好。。
女:我沒說不跟你處理。)
男:跟一下,摩托車走,就讓她跑了。
不用拖到今天。
阿,這個,福哥啦,…。。
某女:…真放大。
男:我不讓她去,…。
某男:狗籠在後面?
某男:我當作用狗籠把她關著。
男:還沒,狗籠在後面。
某男:狗籠在後面
某男:哈哈。
男:我沒騙你。
某女:一條龍。
男:…給她關。
某女:一條龍。
男:您爸,膠帶、狗鍊都買好了,關兩天,您爸不相信沒錢。
…賢哥在…。
男:用嚇的就好,不用對她怎樣。
男:一定軋關,我不。
某男:意思是這樣。
某男:先嚇她就好,不要…。
男:我玩一輩子,…要跟她收錢。…,你收…,抓到。
某男:哪裡抓到?
男:一樣在…廟仔。
某男: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出來?
男:…就抓下去。
過去,你娘雞掰,您爸能讓她跑。
上次抓不到,已經好狗運。
晚上而已。
賢哥…。
我用壓制的,看誰,錢沒拿來,我不放她走。那次…。
某男:笑聲。
男:90萬,(打人聲音)之前是嗎?
某男:好了、好了(勸和)。
男:你…。
某男:好了。
男:你…。
某男:那裡坐、那裡坐。
男:你是那王八蛋喔。
某男:她可能要看到鬼。
男:(大聲)5萬要讓妳處理,你不要。
(打人聲音)你娘,臭雞掰。
女:(唉一聲)(哭聲)
男:(大聲)35萬,一個禮拜。90萬,您爸陪你玩。
某男:當作甚麼?
男:(敲磚聲)講有道理的。現在…要處理?
某男:26萬要給你處理,你不要。
男:現在35萬要處理?不用還。
不用還。
您爸陪你玩。
我絕對陪你玩。90萬。
某男:這邊的人敢去開槍、放火,你娘雞掰,都沒去打聽。
某男:你實在扣小扣小,你啊。
某男:讓我…開槍了,你當我們這邊是小朋友嗎?
某男:扣小扣小。
男:告她…,22,走了我追,25萬。
某男:20萬要讓妳處理不出來講。
女:(哭聲)
男:您爸,幹你娘雞掰。
某男:有要幹甚麼?沒有幹甚麼,顧好。
男:你知道我舞弄叫少年仔找人,舞弄少年看甚麼人賺錢。
某男:你也是要給那些少年仔,改天,要給少年仔。
男:(敲擊聲)…,你不信。
我陪你玩,90萬。
不,45萬,我答應你,拿來,我放過你,45萬給我拿來。
女:電話給我拿來,我打看看。
你要讓我加減去向人家籌,我…。
男:…今天,我陪你玩。
某男:沒關係,她說要打,讓她打。
女:你要讓我打電話,你完全不讓我打,電話給我拿走,我要如何聯絡?
男:45萬今天拿來。
我看在賢哥面子上,放你走。
(講電話)好,不要緊。
大姊,麻煩一下,我現在不是35萬要處理,我之前有跟你講過…。45我一定要拿到,沒有的話。
女:你手機給我,我打。
某男:(大吼一聲)
女:你不給我我要怎麼打。
某男:你等一下打。
女:我先打給別人,你讓我一個個。
男:不用。
女:…我打啦,你要讓我。
某男:我講一句話給你聽,你自己理解看看,我講話一定有理。
女:你手機給我打電話,不然我是要怎樣…。
某男:不可能讓妳打。
某男:要讓妳打去報案?
女:你要讓我打電話,沒,我是要怎樣處理?
某男:你要打給誰,跟我講?
某男:對阿,是要讓妳打去報案?
女:我絕對不去報案。
某男:你跟我講,你要打給誰?
女:…。
某男:誰啊?
某女:你若沒誠意,我講給你聽,你要抱著錢死,我要把哥帶回去,讓妳去跟那邊…。
女:…處理啦。
某男:你打給小孩,他們一定去報案。
女:…可以處理啦。
某男:不要裝肖ㄝ。你打給小孩,小孩一定去報案。
女:不會、不會。
某男:不會?絕對報案。你打給小孩,小孩一定去報案。
女:我跟妳講…,讓我打電話處理。
某男:我跟阿輝喬時間,時間喬好,我現在出門跟你喬,我是幫你們喬時間,金額若你們同意,金額,我喬個時間,阿輝同意我立刻跟你講。但,錢項。
某男:賢哥不可能跟妳答應,…跟妳答應。
男:(女子哭聲)你說錢項,賢哥,你要講個道理讓我聽得下去。
某男:大姊起來…
女:拜託一下、拜託一下。
男:你講。
女:(似講電話)大弟,…弟,…把我押在這裡打我,快一點。
男:誰打你?誰?要講,誰打你?
女:你可以幫我還些,快一點,我會死,拜託一下。
幫我還一點,好不,不然我會死(哭),拜託一下,大弟。
你先跟我答應一下就好,你答應一下,拜託,我會死(哭)。
男:不會死啦。
女:對拉,你給我答應,不然我會死(哭),他在打我…。
男:我何時打你,你有看到?
女:你給我答應就好,我會死。(告訴人附註:我本人)
男:誰打你?你要講。幹。(告訴人附註:乙○○)
女:(大哭)…打我,我會死,給我幫忙一下,大弟,我會死,你給我答應,快點,你給我幫一下,我會死。
你幫我籌45萬,他說今晚就要籌出來,不然我會死(一直哭)。
男:45,不打折
某男:把她帶到墳墓區。
女:(一直哭)拜託,給我答應一下,快點。
男:(疑似接過電話)…要怎樣處理?我讓你講。
女:(一直哭)。
男:你講大聲點,聽無。
大弟,大聲點今晚一定要見錢。
對否?今日講的,人被她跑掉,你看,這要如何收場?誰不知事情大條,你看,繩子傳便便在這裡。
我說真的,排太多…,連球棒都斷了,整個都那個,我沒騙你。
某男:…看要怎樣,很簡單。
女:真的40萬,這麼大條。
(出現碰聲)哎喲,(哭)不要,好啦好啦。
男:見幹耶,(用力敲擊聲1)你娘雞掰,(用力敲擊聲2)你娘雞掰,你拿33萬,(用力敲擊聲3)這麼大條?
女:(驚恐喊叫)好啦、好啦。
(繼續哭)。
處理要處理。
某男:要處理。
女:(大叫)阿~。
男:(用力敲擊聲)何人聽到?賢哥你有聽到?沒啦,賢哥你有聽到?
女:(大哭叫)阿~我會死啦。(大叫)阿〜…。
男:賢哥你有聽到?
某男(賢哥?):有啦、有啦。
某男:你想一下,之前我跟賢哥在這裡。
女:(續哭)
男:再縮。
還有。
來,講。
附帶一個條件,今日收了,不要再跟她收了。再收就對了,…。
某男:叫甚麼名宇。
女:(啜泣)…。
某男:不要再跟她收了,咁聽有?
某男:…,廣告順便拿出來。
某男:再收就換到我,甘知?…不要再跟她收。
男:這樣,很簡單。
某男:打給大弟。叫大弟跟她講。
男:45萬叫大弟明天拿來給我。
我立刻答應你,25萬…你的事情,4萬。
某男:不要再跟她收,…做人不會做人。
某男:…你會死,你若跑掉,你家人跟著慘了,你遇到瘋子,你吃力勒。
某男:…幹你娘。(告訴人附註:乙○○)
女:(大聲、驚恐)不要這樣,阿~(用力敲擊聲1),不要這樣,阿〜(用力敲擊聲2),哎喲喂,不要這樣。
某男:…是怎樣?
某男:人家跟妳講白的,現在很多線都跟在你身邊,你若報案你會更慘,害到你家人,不只這裡,人家是10幾線在盯你,你實在頭腦不好,你不要去報案。
男:不像那天那樣,你娘雞掰,見面,我叫女的…,看到人,您爸就壓下去,整個抓起來,您爸從後面追上去,我怕她認得我的車。您爸追上去。
某男:…有跑嗎?
男:您爸插下去,踢她兩下
某男:有阿,我叫人去買了。你身分證有帶出來?
男:…在那裡,你去給她禁見。
某男:我知。
某男:讓她自己…。身分證…。
男:少年仔要吃飯,要先發給人去吃飯。
對否?45萬寫一寫。
25萬…那麼大篇,我講過,明天籌多少算多少,最慢到後天…。
來寫。
某男:到拜三、拜四,今晚就休息。
男:今日星期幾?
某男:今日拜二。
某男:阿就今天?
男:今日。到明天。
女:今日,初七。
某男:今日算初七。對阿,到初八。
男:對,初八。錢寫下去,我…很大支。
(結束)

【四、檔名:證人黑瓦賢-小狐-我被打(56秒)(至少)】(男子笑聲)
男:90萬。(用力聲響)之前是嗎?
某男:好啦。
男:你打完了。
某男:好了啦。
男:我…。
某男:那裏坐、那裏坐。
男:你是王八蛋。
某男:你可能沒看過鬼。
男:(大聲)35萬要讓妳處理,你不要。
(用力敲打聲)你娘臭雞掰。
女:唉呦喂啊(哭)。
某男:你可能沒看過鬼。
男:(大聲)35萬,放一個禮拜,90萬,您爸陪你玩。
某男:…你當作是甚麼?
(敲磚聲)
某男:要講有理的。
男:現在…要處理?不用還。
某男:26萬要讓妳處理,你不要。
男:不用還。您爸陪你玩。我絕對陪你玩,90萬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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