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信利
具 保 人 盧茂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96號、112年度偵字第13525號、112年度偵字第14150號、112年度偵字第2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茂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信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盧茂林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3月30日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見112年度偵字第10796號卷第109頁、第123頁、第125頁、第126頁)在卷可稽。
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該次期日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
復經本院拘提被告,仍無法拘提被告到案,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3年4月16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130215592號函暨所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1號卷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8頁、第173頁至第181頁、第183頁、第18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