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選易,1,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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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中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選偵字第6號、選偵字第10號、選偵字第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選簡字第3號),嗣因被告死亡,復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二、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1.楊琇雯為民國111年度第4屆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之里長登記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為下列行為:分別與張案坤、王威振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楊琇雯指示張案坤、王威振,以每票5,000元之金額,於附表所示之交付時間、地點,各向附表所示之東山區林安里有投票權之里民即林中杰、林子揚、林宸葳、張駿騰等4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賄賂金額為對價,約定於111年11月26日之里長選舉時,投票給楊琇雯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林中杰、林子揚、林宸葳、張駿騰各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之(林宸葳、張駿騰2人涉犯妨害投票部分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楊琇雯、張案坤、王威振、林子揚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附表:編號 樁腳 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 (新臺幣) 1 張案坤 張駿騰 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之某日(同一週) 臺南市○○區○○里○○00號 5,000元 2 王威振 林中杰 111年11月24日22時30分許 臺南市○○區○○里○○00號 5,000元 3 林子揚 5,000元 4 林宸葳 5,000元 2.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被告林中杰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嫌,追加起訴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中杰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身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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