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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魏○○(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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