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是庚○○在海上走私當日,一再要求配偶
- 二、但上述證據以及另名證人關於被告是幕後老闆的「無從檢視
- 理由
- 壹、起訴事實及罪名
- 一、起訴事實:
- 二、起訴罪名:
- 貳、基礎事實及證據:
- 一、庚○○、李哲文共同於112年4月16日4時50分左右,駕駛福
- 二、附表所記載的監聽譯文,都是丁○○和她先生庚○○當時的通話
- 三、被告與丁○○曾於112年4月16日晚上,在威盛租賃行會面(證
- 參、兩造的主張
- 一、檢察官的論告重點:
- 二、被告方面的答辯:
- 肆、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 伍、本院的判斷
- 一、代號08的「二鍋頭」就是被告:
- 二、關於「二鍋頭」的證據評價:
- 三、證人己○○的明確指證:
- 四、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犯罪或提供助力:
- 五、關於「陳兆熊被擄案件」的證據:
- 六、綜合評價:
- 七、結論: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俊傑
選任辯護人 陳敬于律師
鄭渼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判決要旨
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是庚○○在海上走私當日,一再要求配偶聯絡的「二鍋頭」。
二、但上述證據以及另名證人關於被告是幕後老闆的「無從檢視查核的指證」,經相互比對後,本院認為若判決有罪仍然存在冤枉被告的風險,因而決定判決無罪。
理 由
壹、起訴事實及罪名
一、起訴事實:1.被告丙○○(台語綽號「俊傑」或「搖仔」)與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案件(以下簡稱前案)被告庚○○、李哲文、丁○○、己○○、廖浚丞等人(均已審理終結)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共謀以船隻走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由丙○○及不明人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後,再由庚○○、李哲文駕駛船隻出海至指定海域,從其他船隻接駁毒品後運輸進入台灣地區。
丁○○、己○○、廖浚丞則在陸上聯繫同夥提供協助。
並由廖浚丞駕駛其他船隻出海,企圖以聲東擊西方式,掩護庚○○及李哲文所駕駛的船隻,避免遭警查緝。
2.眾人先於111年4月6日購買福滿平安號遊艇(船舶編號970926,以下簡稱福滿平安號),並登記於丁○○名下。
庚○○並於111年11月12日起與李哲文共同駕駛福滿平安號出海演練數次,並令李哲文在出海前先行購買部分漁獲,藏在船倉內以佯裝出海釣魚。
3.為了方便聯繫通訊,除丁○○之外,每個人都建立專屬代號作為識別。
丙○○為「二鍋頭」或「08」、庚○○為「800」、己○○為「700」、台語綽號為「突仔」的廖浚丞為「500」、李哲文為「100」。
庚○○並於000年0月間,在己○○位於台南市○○區○○里○○00號的住處,交付1支內建聯絡人「二鍋頭」、「突仔」及「800」聯絡電話的香港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下簡稱香港門號手機)給己○○作為工作機,暗示近期即將出海運毒,並表明「二鍋頭」丙○○為幕後老闆,囑咐若其出事,請以該工作機協助聯絡「二鍋頭」及「突仔」,並幫他請律師。
4.準備就緒後,庚○○等人決定於112年4月16日執行,並於當天4時50分左右,由李哲文駕駛福滿平安號由台南市安平商港報關出港(庚○○躲藏在船艙內),前往指定的北緯22.00°、東經119.20°海域待命。
在此過程中,庚○○試圖以衛星電話聯絡丙○○及其他成員但未成功,便於當日8時18分及21分左右,以000000000000號衛星電話撥打丁○○持用的0000000000門號,請丁○○於同日9時30分左右,前往位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丙○○所經營的威盛租賃行找集團所屬成員,並告知庚○○將提前於同日10時20分左右抵達預定座標點,請相關人士開啓聯絡用的衛星電話或行動電話。
丁○○前往威盛租賃行後,因週日未營業便返回住處。
當日10時13分左右,庚○○、李哲文提早抵達上述座標點,庚○○再度聯絡丁○○,得知威盛租賃行因週日未營業時,便請丁○○至「搖仔」丙○○的住處找丙○○,以轉告庚○○已到達座標點的訊息,或者直接找廖浚丞,請廖浚丞聯絡「700」己○○,再請己○○打電話給「二鍋頭」丙○○告知開啟衛星或行動電話以方便聯絡。
丁○○於是再度出門前往丙○○位在台南市北區育德路的住處找丙○○,但因忘記丙○○住處的正確位置,憑印象中按了數家住宅門鈴,但都未獲回應。
5.當天12時左右,走私計畫中的中國鐵殼船出現,福滿平安號上的庚○○與李哲文,便由鐵殼船接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4麻袋(毛重共計278.03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2麻袋(毛重共計746.835公斤)之後,啟程返航台灣。
航行中庚○○又於當日13時17分左右聯絡丁○○,請丁○○前往台南市○○區○○路0段00號陳原啟所經營的公司,拿取1支庚○○事先放置在該處標明代號「08」的手機打給「搖仔」丙○○,指示丁○○轉告丙○○「太重了,很難游,6點才會到,叫他打給700」(告知丙○○福滿平安號遊艇因載運毒品太重影響船行速度,會遲至同日18時左右,才會到後段接駁點,並請丙○○轉告己○○)。
6.當日15時23分左右,福滿平安號即將遭澎湖海巡隊追上,庚○○立即聯絡丁○○,請丁○○通知「08」丙○○,告知海巡盯上追逐中。
庚○○又於當日15時34分、36分左右再與丁○○聯絡,因丁○○始終聯絡不上丙○○及廖浚丞,庚○○遂令丁○○改找「700」己○○。
7.福滿平安號而後於當日16時55分許,在高雄西方36.3海浬處(北緯22.32880°、東經119.3686°),被澎湖海巡隊人員攔截後登船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
8.丁○○因庚○○的電話指示,駕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上述己○○住處,並因己○○不在而在外等候。
且於己○○返家後,轉告庚○○交代事宜,己○○即持庚○○預先交付的香港門號手機聯絡「二鍋頭」丙○○轉告丁○○傳達的訊息,丁○○轉達完畢後便離開己○○住處。
後來因丙○○聯絡己○○,請丁○○前往上述威盛租賃行會面,己○○即以香港門號手機聯絡丁○○,丁○○抵達威盛租賃行後,經由丙○○告知庚○○運毒為警查獲。
二、起訴罪名: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的「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貳、基礎事實及證據:
一、庚○○、李哲文共同於112年4月16日4時50分左右,駕駛福滿平安號由安平商港出港,前往北緯22.00°、東經119.20°海域裝載14麻袋甲基安非他命及32麻袋愷他命之後,再於當日16時55分左右,在北緯22.32880°、東經119.3686°海域被澎湖海巡隊人員查獲上述毒品(證據:證人庚○○、李哲文於警局及地檢署的陳述、法務部調查局112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7150號鑑定書)。
二、附表所記載的監聽譯文,都是丁○○和她先生庚○○當時的通話內容(證據:前案的勘驗紀錄)。
三、被告與丁○○曾於112年4月16日晚上,在威盛租賃行會面(證據:被告與證人丁○○的陳述)。
本院將以這些事實為基礎,進一步說明被告是否構成犯罪。
參、兩造的主張
一、檢察官的論告重點:1.根據證人庚○○、丁○○、己○○的證詞,足以證明被告就是庚○○與丁○○電話聯絡中,綽號搖仔、俊吉,且代號08的「二鍋頭」。
2.庚○○在出海後,一直透過丁○○、廖浚丞、己○○想方設法連絡「二鍋頭」。
在被海巡人員追捕的最危急時刻,也是請丁○○通知代號08的被告。
而遭海巡人員查獲後,也是被告向丁○○告知庚○○出事的事情。
3.綜合上述情節,「二鍋頭」被告應是本案運毒集團的主導者,甚至是居於核心或主導地位的共犯。
二、被告方面的答辯:1.被告:在112年4月16日我只有和丁○○見面一次。
她在當天晚上來到我的威盛租賃行,進門後就哭著說她先生被追,問我是否認識律師,我就把律師電話給她而已。
我並沒有參與庚○○的走私毒品行為。
2.辯護重點:①證人李哲文在地檢署提及他在海上有聽聞庚○○講到載運毒品前來的鐵殼船是黑色船體、藍色煙囪。
證人庚○○也作證說他在接運毒品的過程中,有和綽號「阿奇」的老闆聯絡。
可知庚○○在海上不是只和丁○○聯絡,庚○○並不是在海上無法聯絡共犯才請丁○○聯絡「二鍋頭」。
②從通聯紀錄來看,庚○○在快被海巡人員追上時,就以電話告知丁○○他被追了。
依常情推斷,丁○○應該是第一個知道庚○○被查獲的人,難以想像被告會比丁○○早一步知道庚○○出事。
況且,如果被告早已得知庚○○已被查獲,最常見的自保方法是斷絕聯絡,豈有可能再請庚○○的太太前來威盛租賃行會面。
③本案並無確切的證據,證明己○○、丁○○因庚○○的要求而以電話聯絡的「二鍋頭」就是被告,不能因為庚○○說二鍋頭是丙○○,就以此推論跟己○○、丁○○通電話的就是被告。
④「陳兆熊案件」中相關被告的陳述都是「聽說的事情」,不能在本案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
⑤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毒品貨主,或參與本案販賣毒品的行為,應諭知無罪的判決。
肆、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
否則,基於無罪推定以及罪疑唯輕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
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伍、本院的判斷
一、代號08的「二鍋頭」就是被告:1.證人丁○○提及於112年4月16日8時18分、21分及10時13分左右接到庚○○的電話後,先後前往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威盛租賃行及台南市北區育德路某處,二度尋找「二鍋頭」但未能見面。
以及當日13時17分左右,因庚○○的電話指示,前往陳原啟住處拿取手機。
又於15時36分左右與庚○○通話之後,第四度出門並前往己○○位於台南市○○區○○00號尋訪己○○,並於己○○回家之後,轉達庚○○所交代事項(本院卷○000-000頁)。
上述過程,與卷附電話譯文顯示的通話情形符合(附表編號1-3、7、12,本院卷○000-000頁)。
由此可知,被告丁○○的確因為她先生庚○○的電話指示,數度出門試圖聯絡代號08的「二鍋頭」。
2.被告承認在庚○○出海走私的當天晚上,曾在威盛租賃行與丁○○會面(本院卷一86頁、卷二123頁)。
關於這一次會面,證人己○○在地檢署陳述:庚○○走私當天下午,丁○○前來他住處時,有將庚○○過往「丟」在他家的手機交給丁○○使用通話,並在丁○○離開之後,電話詢問「二鍋頭」要求丁○○親自前往見面的確切地址(偵卷367頁)。
證人丁○○則於本院證明:下午時我老公來電叫我去己○○他家,去時沒有遇到己○○,等很久等到下午6點他才回來,而後己○○直接和「二鍋頭」聯絡,我離開己○○家開車往台南時,己○○來電叫我去301號....我最後在8、9點有見到「二鍋頭」丙○○(本院卷○000-000頁)。
證人己○○、丁○○的證詞,和他們於當天17時48分及17時52分的監聽譯文相符(偵卷170頁)。
3.相互比對被告、證人丁○○與己○○的上述陳述,可知丁○○在最後一次因庚○○的要求,出發前往己○○住處打算聯絡的「二鍋頭」,就是她離開己○○住處後,轉往威盛租賃行見面的被告。
因此,證人己○○、庚○○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明確指證庚○○與丁○○在附表的電話聯絡中提及的08、「二鍋頭」,就是本案被告丙○○(本案偵卷366頁、本院卷一141頁),已經獲得充份的證明。
被告否認他就是代號08的「二鍋頭」,難以採信。
二、關於「二鍋頭」的證據評價:1.根據附表譯文所記錄的內容,以及證人丁○○的上述證詞,可知庚○○在海上走私當天,急切地透過起訴書所記載的方式,通知被告開啓可供聯絡的電話,並試圖告知「太重了,很難游,6點才會到,叫他打電話給700」(附表編號7),以及已經被海巡隊追緝之事(附表編號10),丁○○並因而四度出門。
2.然而庚○○急切聯絡被告,並告知可能時程以及遭到追緝的原因,可能是檢察官起訴所認為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是告知非預謀共同犯罪的被告以「尋求共犯以外之人協助」。
在各種可能性同時存在的情形下,難以認為「二鍋頭」就是共犯。
三、證人己○○的明確指證:1.證人己○○於地檢署曾經明確指證:「丙○○是幕後老闆,庚○○、李哲文,還有廖浚丞,我只知道這樣,庚○○只有交代我發生事情要找他們」(本案偵卷249頁)。
就本案而言,這是被告參與庚○○毒品走私的最直接證據。
2.然而己○○並未進一步說明他為何認為被告就是幕後老闆,僅提及是「庚○○說的」(本案偵卷254頁)。
因此,他這段證言的真假,也難以判斷確認。
而證人庚○○從遭查獲之時,直到本案審理中,始終作證陳述「二鍋頭」(被告)並非幕後老闆。
並於本案審理時,說「阿奇」才是老闆,他都是依據「阿奇」的指示,電話聯絡太太丁○○去找「二鍋頭」等人(本院卷一143、150頁)。
證人己○○於本院作證時,經檢察官提示他在地檢署的證詞進行詰問時,則一直以「這個我不知道」、「這個我沒有說過」搪塞(本院卷二39、40頁)。
3.因此,證人己○○在地檢署自稱聽聞自庚○○的「被告是幕後老闆」證詞,因為沒有任何可信的證據足以佐證參考,本院認為證據價值薄弱,不足以證明代號08、「二鍋頭」的被告,就是庚○○走私毒品行為的共同正犯。
四、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犯罪或提供助力:本案以及前案,只有上述證據(監聽譯文、庚○○及己○○與丁○○的陳述)與被告有關。
此外並無其他事證顯示被告對庚○○的走私毒品曾經提供助力(允諾為遭查獲的刑事涉嫌人尋找律師並非對犯罪提供助力),無從認為被告是庚○○走私毒品行為的幫助犯。
五、關於「陳兆熊被擄案件」的證據:1.檢察官於本案追加起訴後的112年12月18日,以補充理由書聲請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704號「陳兆熊被擄案件」中,被告乙○○、甲○○、穆昕佑、徐煒翔及被害人陳兆熊分別於警局及地檢署的筆錄列為本案證據(本院卷○000-000頁),並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甲○○到庭接受詰問(本院卷二第3-29頁):①證人乙○○在警局提及:「(你們抓陳兆熊的原因為何?),『牛牛』之前有叫陳兆熊走私一批毒品,好像是愷他命,聽他們說做成成品可以賣到九億元,後來被陳兆熊黑吃黑吃掉了,所以要叫陳兆熊賠錢,『牛牛』購買這批毒品的時候,還有派一個人質在毒品賣家那邊清點數量,等到賣家收到錢後,那個人質才可以回來,所以要將陳兆熊押到賣家那邊交換人質回來」(本院卷一264頁)。
但乙○○此等陳述,無法看出與本案有關。
而他在法院作證時,則說是「聽別人說的」,且忘記是何人所說(本院卷二9、11頁)。
②證人甲○○在地檢署的陳述,雖提及陳兆熊與徐煒翔合作以兩船運輸毒品,陳兆熊說兩船都被查獲,但被懷疑只有一船被查獲,且徐煒翔被「陳兆熊的小弟(俊傑,姓翁)」擄走....又提及新聞上報導陳兆熊被查獲的毒品有1024公斤(恰好等同於本案查獲的毒品總毛重<278.03+746.835=1024.865公斤>,本院卷一289、291、293、295-296頁)。
雖然甲○○所陳述的走私事件,情狀與本案部分雷同,但仍無法僅依照他單方面且無法查證的陳述,確認甲○○所講即為本案由庚○○執行的走私毒品事件。
況且甲○○在法院作證時,也說上述情節是他「聽徐煒翔說的」(本院卷二15、21、25頁)。
③證人穆昕佑則在地檢署說:「我聽說陳兆熊與徐煒翔有糾紛,有關運送毒品.....但陳兆熊因為運輸毒品被警抓,所以陳兆熊有去擄徐煒翔.....我知道他(陳兆熊)底下有一個年輕人叫『俊傑』」(本院卷○000-000、313、315、317頁)。
既然屬於「聽說」,顯然不是他自己看到的事實過程。
④證人陳兆熊及徐煒翔,則完全未提徐煒翔等人擄走陳兆熊的原因,與本案或其他毒品走私行為有關(本院卷○000-000、329-335頁)。
2.綜合上述乙○○、甲○○、穆昕佑的證詞,可知他們在警局或地檢署的陳述,都不是他們親自聽到或目睹的過程,而屬於轉述他人告知的傳聞,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
六、綜合評價:本案雖然可以依證據確認被告就是庚○○在海上走私當日,一再要求丁○○聯絡的代號08「二鍋頭」,且證人己○○也曾經明確指證被告就是庚○○海上走私行為的「幕後老闆」(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
但庚○○試圖聯絡被告的可能原因不是只有「共犯關係」一種,且己○○的證詞欠缺前因後果的關聯,而屬於無法檢視沒頭沒尾的指證。
這兩個不利於被告的證據經綜合評價後,雖可高度懷疑被告就是庚○○走私的共同參與者,但無法使本院達到「若判被告有罪不會存在冤枉被告的風險」程度。
七、結論:本案若判決被告有罪,既然存在冤枉被告的風險,依照前述關於嚴格證明原則的說明,本院決定判決被告無罪。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追加起訴,檢察官董和平、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長度)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1 112/04/16 08:18:15 (0:0:15)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ㄟ,9點半,你到「上林」那,你知道嗎? 丁○○:安那? 庚○○:你跟他說我差不多10點20就到了。
叫他們那些空中,他們那群會計空中一定要開,了解嗎? 丁○○:我還要騎機車去「上林」那,說你10點半到? 庚○○:黑呀,10點20分就到了。
丁○○:10點20分到,叫他們空中的電話一定要開。
庚○○:對,叫他們空中要開。
丁○○:喔,這樣我不就還要洗臉,喔。
喂?喂? 2 112/04/16 08:21:45 (0:0:24)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庚○○:喂? 丁○○:黑,怎樣?你說呀。
庚○○:你聽有嗎? 丁○○:黑,你說,怎樣? 庚○○:9點半,叫他們空中,交代他們那群會計或少年仔,不管,叫他們空中一定要開。
丁○○:喔,好啦好啦。
庚○○:叫他去找人。
丁○○:叫他去找人? 庚○○:......我...沒有要開。
丁○○:反正說來說去就是叫他們9點半,叫他們電話空中要開就對了。
庚○○:對啦,因為我大概10點20分就到了。
丁○○:你的意思就是說我騎機車去那邊叫他們9點半空中電話要開就對了,是不是啦?(不耐煩) 庚○○:那邊要9點、10點才會開正門啦,你就過去看叫他們交代一下空中要開啦。
丁○○:嗯。
3 112/04/16 10:13:24 (0:0:45)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我剛回來。
他們沒開啦,從9點半等到10點5分。
庚○○:沒開? 丁○○:而且我電腦有查,他們今天是沒營業的。
庚○○:今天周日喔? 丁○○:嘿,你怎麼沒有講好。
庚○○:哇靠么,這樣要找誰? 丁○○:你跟我說這我沒辦法啦。
庚○○:氣死啊,我到了啊。
丁○○:到了。
我剛才在那從9點半等到10點5分,你聽不懂?沒開就是沒開。
因為我不可能透過甚麼人跟他聯絡,以妨安捏,這樣不好吧。
庚○○:好啦,我「游仔」的家你知道吧?我有帶你去過。
丁○○:我是稍微有印象啦,是有印象啦。
不過我剛回來。
我的意思是你們都沒說好,怎麼還要透過我出面?(不耐煩) 庚○○:啊他就跟我...你去我「游仔」的家,說我到了,叫他空中要開。
丁○○:我跟你說,我現在去,如果敲門敲沒有,我就不知道了喔。
因為你人都不在我都不了解。
齁。
我現在去。
庚○○:好好好。
丁○○:敲門,如果都沒人在,我就沒法度了喔。
庚○○:好啦。
好啦。
好啦。
4 112/04/16 10:16:35 (0:0:59)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喂,你免走,免走。
我跟你說,聽好了喔。
你找家明,知道嗎。
丁○○:嘿。
庚○○:叫他打給700。
丁○○:嘿。
庚○○:叫700轉給二鍋頭,叫他空中開起來,這樣就好。
你就可以走了。
丁○○:好好好,我現在打。
庚○○:這樣聽有嗎? 丁○○:喔,好,我現在打。
庚○○:叫他轉給700,叫他打給二鍋頭。
丁○○:打給二鍋頭叫他開機。
庚○○:對。
丁○○:好啦好啦。
庚○○:二鍋頭...(聽不清楚)。
丁○○:不要說這麼多,你說多我會亂掉,因為我不了解,好啦,我現在打啦。
5 112/04/16 11:30:23 (0:0:17)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我打錯。
我打錯。
6 112/04/16 12:06:38 (0:0:35)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叫他轉過去,轉去給700,然後叫他打去…。
丁○○:沒有,他說沒有700的電話。
庚○○:他怎麼會沒有700的電話? 丁○○:我就跟他說了,他就說沒有700的電話。
庚○○:啊他,好啦,好。
7 112/04/16 13:17:54 (0:1:18)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你去會長那拿一支手機。
丁○○:嘿。
庚○○:聽有嗎? 丁○○:聽有啦。
現在嗎? 庚○○:對啦,你過去拿一支手機代號08,就是我「游仔」,知道嗎? 丁○○:齁。
庚○○:代號08,你打給他,直接跟他說太重了,很難游,6點才會到,叫他打電話給700。
丁○○:嗯,好啦,越說越多。
我聽有啦。
我現在過去拿電話,直接打給「游仔」。
庚○○:嘿。
丁○○:跟他說太重你你你無法到,要到那個你才會到,說怎樣? 庚○○:對,你打給700,卡免...那個四處跑。
丁○○:你怎麼不直接說你幾點到嘛。
庚○○:我打不通啦。
丁○○:好啦好啦,你什麼都沒有,知道你出去都要找我,好啦好啦,我現在去拿啦。
8 112/04/16 13:25:18 (0:0:36)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庚○○:喂?聽有嗎? 丁○○:嘿,你說,怎樣。
喂?聽不到,聲音斷掉。
怎麼甚麼事情都打給我。
(生氣不耐煩) 9 112/04/16 13:26:21 (0:0:49)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打電話給家明,叫他7點半出去。
丁○○:你說打給家明? 庚○○:聽有嗎? 丁○○:因為你的電話辣辣叫,你要說慢一點,因為你的電話辣辣叫。
打給家明,叫他7點半? 庚○○:叫他從7點半玩到10點。
知道嗎? 丁○○:叫他7點半玩到10點? 庚○○:對啦。
10點多也沒關係。
知道嗎?你交代他。
丁○○:好啦,我現在打給他,你電話辣辣叫,我也沒有辦法完整轉達你的事情,好啦好啦,我現在說啦。
10 112/04/16 15:23:30 (0:0:37)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你跟08說...(電話雜音)在追我。
丁○○:我跟你說,800電話都沒接,500電話也完全沒接。
這兩人都無法聯絡,完全都沒接,一直打一直打,他們都沒接,你電話辣辣叫。
庚○○:有人在追我啦。
丁○○:你說怎樣? 11 112/04/16 15:34:18 (0:0:49)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打不回去打到現在(電話雜訊),沒關係。
丁○○:好啦,我一直打他也沒接,500也是打都沒接。
庚○○:趕快再打,08呢? 丁○○:08我也打了,嘿,但他都沒接,我還跑去他家按門鈴也沒人。
庚○○:好啦,再催啦。
丁○○:好。
12 112/04/16 15:36:02 (0:0:49)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喂? 庚○○:(電話雜訊)…幫忙找700…(電話雜訊)。
丁○○:嘿,你電話辣辣叫,我實在聽沒有,你慢慢講。
喂? 庚○○:找700啦……。
丁○○:找700,嘿嘿嘿,我有聽到,然後說怎樣呢? 庚○○:找700啦。
丁○○:我知道,我聽有。
13 112/04/16 16:51:51 (0:0:41)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丁○○:沒有人在啦,07的她家,我在外面等啦。
(電話雜訊) 庚○○:有人在追啦,有人在追我啦(雜訊),聽有嗎? 丁○○:好啦。
聽有啦。
你叫我找的人都不在啦。
14 112/04/16 16:54:38 (0:0:27) 000000000000 (丁○○) ← 000000000000 (庚○○) (電話雜訊) 丁○○:你是在說甚麼?叫我來找人,他們都不在,我現在在他家外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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