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重訴,2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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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仁



指定辯護人 李姿誼律師
被 告 林楚翔


選任辯護人 鄭安妤律師
江信賢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榮仁、林楚翔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李榮仁、林楚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已認罪,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辯護人則以被告2人均已認罪,已無羈押之必要,均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經訊問被告李榮仁、林楚翔後,以被告2人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藥,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且供述有避重就輕之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12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

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本院認為已無繼續勾串及湮滅證據之情形,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均自113年1月25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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