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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鄭丞佐
被 告 趙丞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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