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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王福江
送達代收人 蔡寶蓮
附民被告 王德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裕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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