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童威秋
陳宥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凃應森
胡景棟
楊盛博
陳彥廷
林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