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重附民緝,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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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林瑞堂

被 告 劉少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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