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簡,292,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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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語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52號、112年度偵字第1477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763號、17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語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語璇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資料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轉帳及嗣後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新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莉莉」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莉莉」並與之約定每日將會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對價與洪語璇。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農會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劉家誠、卓語菲、吳思嫻、蔡承良、陳詩婷、邱美慧、陳珮瑄、蕭榆宸、朱佳妡、鄭𥡪瑄、洪瓊珠、李俊德、蔡奕琴、張鎧璘(下稱劉家誠等14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劉家誠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洪語璇如附表所示之農會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

洪語璇遂以提供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

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㈢新市區農會112年6月17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332號函及網路銀行、約定帳戶申辦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農會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劉家誠等14人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劉家誠等14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入附表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嗣後提領,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本件農會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1個提供本案農會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劉家誠等14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匯本件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14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新舊法比較及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2項原規定,犯同條例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同條例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⒉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茲審酌被告提供農會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並於交付前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於本院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且被告於本院供稱其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後,對方並未依照約定支付款項,故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劉家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上以暱稱「林錚錚」刊登不實之出售二手除濕機廣告,迨劉家誠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劉家誠佯稱:可以5,000元低價出售除濕機,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劉家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37分許 5,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劉家誠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⒉劉家誠提供臉書暱稱「林錚錚」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含臺幣活存明細截圖)12張【警一卷第31頁至第41頁】 ⒊劉家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2 卓語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二手名牌 國際精品交流」社團上以暱稱「詹珮如」刊登不實之出售二手名牌包廣告,迨卓語菲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卓語菲佯稱:可以3萬元低價出售名牌包,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卓語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57分許 3萬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卓語菲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⒉卓語菲提供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國際精品交流」頁面截圖、其與臉書暱稱「詹珮如」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截圖)4張【警一卷第55頁至第56頁】 ⒊卓語菲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警一卷第57頁至第60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3 吳思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論文問卷互助社」社團上以暱稱「Md Rahim」刊登不實之出售二手商品廣告,迨吳思嫻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吳思嫻佯稱:可以5,000元低價出售商品,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吳思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44分許 5,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吳思嫻111年11月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⒉吳思嫻提供臉書社團「論文問卷互助社」頁面截圖、其與臉書暱稱「Md Rahim」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無謂憂傷」對話紀錄截圖(含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及交易成功頁面截圖)32張【警一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⒊吳思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4 蔡承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先在臉書「木柵」社團上以暱稱「Sa Muel Don」刊登不實之出售全新除濕機廣告,迨蔡承良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蔡承良佯稱:可以5,000元低價出售除濕機,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蔡承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25分許 5,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蔡承良111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7頁至第78頁】 ⒉蔡承良提供其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79頁】 ⒊蔡承良提供其與臉書暱稱「Sa Muel Don」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Any」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成功頁面截圖)11張【警一卷第81頁至第83頁】 ⒋蔡承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85頁至第89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5 陳詩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先在臉書「寶石藏家同樂會...寶石買太多讓藏專區...」社團上以暱稱「Irwan Wahyudin」刊登不實之出售家電、包包相機等物廣告,迨陳詩婷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陳詩婷佯稱:可分別以1萬元及6,000元之條件與其達成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陳詩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47分許 1萬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陳詩婷111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3頁至第96頁】 ⒉陳詩婷提供其中華郵政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一卷第97頁】 ⒊陳詩婷提供臉書暱稱「Irwan Wahyudin」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Krismile(微笑)」對話紀錄截圖17張【警一卷第97頁至第100頁】 ⒋陳詩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警一卷第101頁至第104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11年11月3日晚間8時38分許 6,000元 6 邱美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二手拍賣社團上以暱稱「Arlen Aguliar」刊登不實之出售商品廣告,迨邱美慧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邱美慧佯稱:可以1萬元之條件與其達成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邱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 1萬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邱美慧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⒉邱美慧提供其與LINE暱稱「sunny」對話紀錄截圖(含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一卷第111頁至第121頁】 ⒊邱美慧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7 陳珮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社團上以暱稱「Ling Ling」刊登不實之出售商品廣告,迨陳珮瑄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陳珮瑄佯稱:可以9,000元之條件與其達成除濕機及空氣清淨機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陳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2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下午1時8分許】 9,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陳珮瑄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⒉陳珮瑄提供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頁面截圖、臉書暱稱「Ling Ling」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ran」對話紀錄截圖17張【警一卷第133頁至第137頁】 ⒊陳珮瑄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轉帳通知及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一卷第136頁】 ⒋陳珮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8 蕭榆宸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上午11時54分許,先在臉書上以暱稱「劉文達」刊登不實之出售PS5遊戲機廣告,迨蕭榆宸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蕭榆宸佯稱:可以9,000元之低價與其達成PS5遊戲機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蕭榆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26分許 9,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蕭榆宸111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⒉蕭榆宸提供臉書暱稱「劉文達」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含中國信託銀行My Way數位帳戶頁面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7張【警一卷第149頁至第165頁】 ⒊蕭榆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167頁至第173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9 朱佳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某時許,先在臉書上以暱稱「Jolin Hung」刊登不實之出售蘋果11吋平板廣告,迨朱佳妡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朱佳妡佯稱:可以1萬8,000元之低價與其達成蘋果11吋平板交易,惟須先匯款訂金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朱佳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25分許 1萬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朱佳妡11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⒉朱佳妡提供臉書暱稱「Jolin Hung」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交易成功截圖)25張【警一卷第179頁至第196頁、第198頁至第205頁】 ⒊朱佳妡提供其臺灣企銀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一卷第197頁】 ⒋朱佳妡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207頁至第211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0 鄭𥡪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晚間9時38分許,先在臉書上以暱稱「Israt Jahan」刊登不實之出售除濕機及掃地機器人廣告,迨鄭𥡪瑄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鄭𥡪瑄佯稱:可以1臺除濕機4,000元及掃地機器人1臺2,900元之低價與其達成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鄭𥡪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22分許 6,9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鄭𥡪瑄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鄭𥡪瑄提供臉書暱稱「Israt Jahan」個人頁面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成功頁面截圖)、LINE暱稱「Arxher」對話紀錄截圖28張【警一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⒊鄭𥡪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警一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1 洪瓊珠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下午2時30分前某時許,先在臉書上以暱稱「Cher Ou」刊登不實之出售電器(除濕機)廣告,迨洪瓊珠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洪瓊珠佯稱:可以5,500元之低價與其達成除濕機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洪瓊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38分許 5,5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洪瓊珠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31頁至第232頁】 ⒉洪瓊珠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一卷第233頁】 ⒊洪瓊珠提供其與臉書暱稱「Cher Ou」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可樂」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一卷第235頁】 ⒋洪瓊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237頁至第241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2 李俊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許,先在臉書「冷凍食品批發零售互相交流」社團上以不詳暱稱刊登不實之出售SWITCH主機及相關周邊產品廣告,迨李俊德瀏覽上開廣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李俊德佯稱:可以6,800元之低價與其達成遊戲機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李俊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37分許 6,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李俊德111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李俊德提供臉書社團「冷凍食品批發零售互相交流」頁面截圖、其與LINE暱稱「Krismile(微笑)」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成功及明細頁面截圖)1份【警二卷第19頁至第27頁】 ⒊李俊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二卷第29頁至第31頁】 ⒋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3 蔡奕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某時許,佯裝成蔡奕琴之阿姨歐秀娥,以臉書私訊蔡奕琴,向其佯稱:其友人有3C、名牌包包、手錶及傢俱等物欲出清,可以便宜價格出售云云,致蔡奕琴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10分許,匯款1萬元款項至洪語璇所有之上開農會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下午3時10分許 10,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蔡奕琴111年11月11日、同年月16警詢筆錄【併辦一警卷第5頁至第8頁】 ⒉蔡奕琴提供其與LINE暱稱「可樂」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成功及明細頁面截圖)42張【併辦一警卷第13頁至第23頁】 ⒊蔡奕琴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併辦一警卷第39頁至第45頁】 ⒋蔡奕琴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併辦一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14 張鎧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前某時,先透過臉書以暱稱「Dhanz」在山海豆花社團刊登不實之販售商品訊息,張鎧璘瀏覽上開訊息並與該人聯繫後,該人旋向張鎧璘佯稱:可依其所提條件達成交易,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出貨云云,致張鎧璘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11月3日中午12時35分許、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同日下午1時54分許,先後轉帳6,500元、7,000元及1萬元款項至洪語璇所有之上開農會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中午12時35分許、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同日下午1時54分 許 6,500元、7,000元及10,000元 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市區農會帳戶 ⒈張鎧璘111年12月3日警詢筆錄【併辦二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⒉張鎧璘提供臉書暱稱「Dhanz」對話截圖2張、LINE暱稱「歲月」截圖2張【併辦二警卷第21頁】 ⒊張鎧璘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辦二警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⒋張鎧璘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份【併辦二警卷第23頁】 ⒌新市區農會112年3月22日市農信字第11213001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語璇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247頁至第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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