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佐
戴志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援引之附件,漏列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核屬誤載範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備註 1 紀均霖(未提出告訴) 於112年5月30日某時許,假冒臉書market place買家傳訊誆騙紀均霖至7-11賣貨便網站交易,並提供一組連結網址給紀均霖點擊加入,致其誤信客服須簽署金流協議及驗證之詐術,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0日15時58分、16時2、13分許 49,987元 49,987元 14,056元 被告戴志翰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4526號 112年5月30日16時6、7、9、12分許 49,987元 49,989元 5,000元 20,012元 被告李奕佐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5月30日16時33分許 30,123元 被告戴志翰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 蔣更祺(提出告訴) 於112年5月30日12時許,假冒臉書社團買家傳訊誆騙蔣更祺至7-11賣貨便網站交易,並提供一組連結網址給蔣更祺點擊加入,致其誤信客服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0日16時40分許 99,987元 被告戴志翰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5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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