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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檢察官 莊士嶔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同一案件聲請移送併辦,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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