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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112年度金簡字第9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803、6653、9718、9725、10682、11425、12848、15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子易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233、18250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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