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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昦天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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