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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365、4861、5337、5338、5339、5340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281、8640、10242、10243、10247、1141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234、17235、17236、18682、20470、22004、26951、30008、31076、33499、36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94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嘉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嘉津知悉將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其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詐騙他人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與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旁,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當面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前開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
嗣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33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附表編號1李清倩部分未匯出),前開款項旋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張嘉津遂以提供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李清倩、魏家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葉燕彬、張麗美、陳慈純、黃仲孝、李毓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周美杏、陳瑩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元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許耿豪、鄧彥、郭榮冠、李孟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張耀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陳彥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徐添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余鈴蘭、傅嘉雯、葉傳智、吳泰璿訴由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是本件被告張嘉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於本案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津於偵查中及本院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清倩、劉文玉、葉燕彬、張麗美、廖宗德、劉光耀、王得嘉、周美杏、魏家平、謝雅雯、陳慈純、陳麗如、李元佐、許耿豪、鄧彥、陳瑩真、黃仲孝、張耀昇、陳彥志、高楷璇、郭榮冠、李孟芳、徐添福、李毓晴、楊志雲、練慧敏、徐玉諺、李盈慧、葉碧珠、余鈴蘭、傅嘉雯、葉傳智、吳泰璿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卷內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0000-00-00○竹溪字第00227號函暨張嘉津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卷一第15-44頁)、李清倩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偵卷一第111-125頁)、劉文玉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警卷一第25頁)、葉燕彬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卷一第27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度12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123023 號函暨張嘉津帳戶查詢事項各1份(警卷一第31-51頁)、葉燕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一第53-67頁)、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二第13-19頁)、張麗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暨匯款明細1份(警卷二第21-26頁)、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三第15-21頁)、廖宗德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三第25頁)、廖宗德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三第27-28 頁)、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四第11-17 )、劉光耀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四第19頁)、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五第11-17頁)、王得嘉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五第19頁)、王得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五第21-2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度1月4日一總營集字第00144號函暨張嘉津開戶資料及函示期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六第13-21頁)、周美杏之匯款暨轉帳明細單據7紙(警卷六第33-36頁)、周美杏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六第36-62頁)、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0000-00-00○竹溪字第00004號函暨張嘉津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約定帳號申請書及開戶基本資料各1份(偵卷二第15-34頁)、魏家平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偵卷二第76-83頁)、魏家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卷二第90頁)、謝雅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七第59-110頁)、謝雅雯之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1紙(警卷七第116頁)、陳慈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八第53-61頁)、陳慈純之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2紙(警卷八第63頁)、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0000-00-00○竹溪字第00012號函暨張嘉津帳戶交易明細、網路IP位址與時間及開戶基本資料各1份(警卷九第9-18頁)、陳麗如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警卷九第19頁)、陳麗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警卷九第35-43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01083號函暨張嘉津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十第17-36頁)、李元佐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收據影本各1 紙(警卷十第39、43頁)、告訴人許耿豪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卷一第185-198頁)、告訴人鄧彥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資料1份(併警卷一第269頁)、被害人高楷璇提供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影本1紙(併偵卷一第83頁)、告訴人黃仲孝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截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併警卷三第17-21頁)、告訴人張耀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併警卷四第19頁)、告訴人陳彥志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畫面、手機翻拍照片1份(併警卷五第5-7頁)、告訴人郭榮冠提供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併警卷六第6反、8反-12反頁)、告訴人李孟芳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併警卷六第38頁)、告訴人徐添福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各1份(併警卷七第21反、17-19反頁)、告訴人楊志雲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卷二第19、25-45、49-50、55-56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 月16日一總營集字第1120004421號函附被告張嘉津申辦之上開一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併偵卷二第13-18頁)、被害人李盈慧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卷九第29-46頁)、告訴人練慧敏提供之泰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2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卷九第47-48、51-59頁)、被害人葉碧珠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併警卷九第61-75 、81頁)、告訴人徐玉諺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併警卷九第91頁)、告訴人余鈴蘭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併警卷十第73頁)、告訴人葉傳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3張、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份(併警卷十第276、283、2 61-303頁)、告訴人吳泰璿提供之永豐銀行臨櫃匯款回條聯1紙、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1份(併警卷十第143、135-139頁)、李元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紙(警卷十第45頁)、張嘉津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偵卷一第211-241頁;
警卷八第189-20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5 月12日儲字第1120168830號函暨檢送之張嘉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審金訴卷第109-115頁)等相關證據在卷可按,被告自白查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嘉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1李清倩部分),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1李清倩部分)。
㈡被告以一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8至33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移送併辦部分,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就本案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後,適用修正前規定),並依法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檢察官於上訴後始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4至33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20名遭詐騙(該部分受騙總金額共454萬6千元)乙節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惟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故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四、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為了新臺幣(下同)2萬元的借款對價,輕易將系爭第一銀行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並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迄未與全體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並考量被告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主觀惡性較為輕微,並念及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素食餐飲店工作,月收入約3萬5,000元,離婚,有二名成年子女,自己獨居無須撫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金訴字卷第1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中有何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文俐及粟威穆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文俐、林朝文、檢察官蔡佩容、檢察官劉修言移送併辦,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 被 訴/害 人 人 開始著手詐騙時間(民國)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 額(新臺幣) 匯款憑證 偵查案號 1 李 清 倩 111年11月7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芊芊」之人加李清倩為好友,而後介紹李清倩加入「大道至簡」群組,隨後就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該群組內佯稱:可報一些股市明牌讓群組內成員小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儲值至指定APP云云,致李清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欲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中午12時許 49萬元(未匯出) (無) 112年度偵字第4365、4861、5337、5338、5339、5340號 2 劉 文 玉 111年10月28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不實之LINE投資群組訊息,迨劉文玉瀏覽上開訊息並加LINE暱稱「陳若月」之人為好友後,該人旋向劉文玉佯稱:可購買特定股票獲利,惟須依其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劉文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28日中午12時22分許 3萬元 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49分許 3萬元 3 葉 燕 彬 111年7月底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梁嘉麗」之人加葉燕彬為好友,迨2人進一步熟識後,則向葉燕彬佯稱:其係股友社之人,可報明牌予人獲利,惟須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燕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38分許 20萬元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4 張 麗 美 111年8月1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羽彤」之人加張麗美為好友,並向張麗美佯稱:可去華銀投資網站,裡面會有老師教導如何操作股票獲利,惟須依其指示匯款云云,致張麗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43分許 15萬元 匯款明細表1份 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7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許 10萬元 5 廖 宗 德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羽彤」之人加廖宗德為好友,迨2人進一步熟識後,則向廖宗德佯稱:可加入線型技術研究社,認識一位梁老師,其會指示你如何在華銀投資網站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廖宗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 10萬2,000元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 6 劉 光 耀 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31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芷彤」之人加劉光耀為好友,並向劉光耀佯稱:可推薦其購買一支未上市的股票,保證獲利,惟須加LINE暱稱「亞太地區客服專員」之人為好友,並依其指示匯款云云,致劉光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31分許 10萬元 匯款申請書1紙 7 王 得 嘉 ( 被害人)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胡睿涵」之人加王得嘉為好友,並向王得嘉佯稱:可前往新展資本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其先前抽籤之認購新股已中籤,須依其指示匯款云云,致王得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許 11萬元 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8 周 美 杏 111年10月31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迨周美杏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網址後,則以LINE暱稱「陳若月」向周美杏佯稱:其係股票老師的助理,平時負責傳遞老師推薦之股票,只要其加入某一個投資股票群組,再依指示申辦股市帳戶並匯款至指定帳戶由其等代為操作股票買賣,即可獲利云云,致周美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31日上午9時1分許 5萬元 匯款暨轉帳明細單據7紙 112年度偵字第8281、8640、10242、10243、10247號(原審移送併辦部分) 111年10月31日上午9時3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4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日上午8時48分許 4萬元 111年11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3日上午8時51分許 3萬8,000元 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35分許 70萬元 9 魏 家 平 111年10月12日晚間8時32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名為「上榮」之LINE群組刊登不實之如何買賣臺灣股票投資訊息,迨魏家平瀏覽上開訊息並循序下載華鴻創投APP後,則以LINE暱稱「陳雯君」向魏家平佯稱:只要跟著其操作申購股票,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魏家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28分許 5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10 謝 雅 雯 111年9月20日上午8時32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 書上刊登不實之可免費索取投資廣告書籍,迨謝雅雯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後,則以LINE暱稱「陳德明」向謝雅雯偽稱:可加其助理「王怡君」為好友,並依其指示下載「Dymon-Nq」投資APP,其等會在群組內提供某特定股票代碼供大家投資賺錢,只要再依該APP客服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謝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 3萬5,000元 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1紙 11 陳 慈 純 111年10月17日中午12時59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迨陳慈純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後,則LINE暱稱「陳佳惠」向陳慈純誆稱:其可先加入「飆股領航-資訊分享群」之LINE群組,裡面就會有一位陳老師會分享大盤、美股、台股、基金等各項投資的走勢,且會教導組員怎麼操作投資獲利,只要其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慈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 4萬元 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2紙 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58分許 3萬元 12 陳 麗 如 111年8月底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創設不實之LINE投資群組,迨陳麗如瀏覽上開群組並加入後,則以LINE暱稱「陳若月」向陳麗如訛稱:其可參與當沖股票,只要依指示下載某操盤平臺,再儲值金額至指定帳戶作為每日當沖所得價錢,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陳麗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2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 13 李 元 佐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後,迨李元佐瀏覽上開廣告並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佳樺」之人為好友後,該人則向李元佐佯稱:其係股票分析師,可邀請其加入名為「財富盛世」之投資股票群組,其若要投資獲利,須先匯款到四級帳戶,再依指示操作匯款買賣股票,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李元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28日上午9時27分許 3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收據影本各1紙 112年度偵字第11415號(原審移送併辦部分) 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44分許 2萬元 14 許 耿 豪 111年11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琪」、「Robinhood TW-黃經理」、「陳禹澤」向許耿豪誆稱可利用「Robinhood」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耿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9時51分許 5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17234、17235、17236、18682、20470、22004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15 鄧 彥 111年9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琪」、「Robinhood TW-黃經理」向鄧彥誆稱可利用「Robinhood」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鄧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11時45分許 4萬元 (無) 16 陳 瑩 真 111年10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若月」向陳瑩真誆稱可利用「影子帳戶」網站投資股票內線及以「華銀」APP抽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瑩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31日9時58分許 3萬元 (無) 111年11月1日10時15分許 3千元 111年11月1日10時17分許 2萬7,000元 111年11月2日13時5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3日11時8分許 3萬元 17 黃 仲 孝 111年10月28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UMC CAP龍經理」向黃仲孝誆稱可利用「UMC CAP」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仲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9時25分許 3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 111年11月7日9時25分許 3萬元 18 張 耀 昇 111年10月31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經理」向張耀昇誆稱可利用「華鴻創投」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耀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9時許 3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19 陳 彥 志 111年9月28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波段阿土伯」、「陳羽彤」、「華銀官方客服帳號」向陳彥志誆稱可利用「華銀」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彥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1日9時8分許 2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 111年11月4日9時9分許 1萬5,000元 20 高 楷 璇 ( 被害人) 111年7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老師」向高楷璇誆稱可利用「Finantia TX」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高楷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9時7分許 50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紙 21 郭 榮 冠 111年9月12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向郭榮冠誆稱可利用「Dymon-Nq」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郭榮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11時25分許 5萬元 存摺影本1份 112年度偵字第26951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22 李 孟 芳 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吳淡如-存股社團」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葳葳」、群組「股海紅潮複利收益群」向李孟芳誆稱可利用「Robinhood」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孟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9日12時15分許 27萬6,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 23 徐 添 福 111年11月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靜怡」、「新展資本客服專員NO-045」向徐添福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添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7日14時3分許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 112年度偵字第30008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24 李 毓 晴 111年10月28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波段老頭」向李毓晴誆稱:在渠提供之應用軟體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毓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28日9時46分許、9時47分許、11時43分許、111年11月1日9時5分許及111年11月2日10時2分 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7000元、1萬60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31076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25 楊 志 雲 ( 被 害人) 111年8月20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志雲誆稱:在渠提供之應用軟體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楊志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9時31分、111年11月4日9時33分許 45萬元、90萬元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1紙 112年度偵字第33499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26 練 慧 敏 11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投資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分析師陳若月」向練慧敏誆稱可利用「華銀」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練慧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1日13時11分、111年11月4日9時27分 80,000元、270,000元 泰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2紙 112年度偵字第36446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27 徐 玉 諺 111年9月1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羽彤」向徐玉諺誆稱可利用網路群組「華銀官方客服」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玉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3日9時35分 1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 28 李 盈 慧 ( 被 害人) 111年10月26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向李盈慧誆稱:在渠提供之應用軟體「華銀」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盈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31日14時35分、111年11月1日12時15分、111年11月1日12時17分、111年11月2日9時16分、111年11月2日9時18分、111年11月2日13時55分、111年11月3日9時40分 65,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 (無) 29 葉 碧 珠 ( 被害人) 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若月」及「分析師梁正國」向葉碧珠誆稱可利用應用軟體「華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葉碧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2日9時54分 200,000元 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翻拍照片1份 30 余 鈴 蘭 111年10月31日前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若月技術報牌員」、「李國偉投資老師」及「分析師梁正國」向余鈴蘭誆稱可利用應用軟體「華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余鈴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31日11時17分許 5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 113年度偵字第1942號(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 31 傅 嘉 雯 111年10月17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國鼎」及「陳若月」向傅嘉雯誆稱可利用應用軟體「華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傅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1月1日9時6分許、8分許 5萬元、3萬8,000元 (無) 32 葉 傳 智 111年10月17日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羽彤」向葉傳智誆稱可利用應用軟體「華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葉傳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28日9時38分許、39分許、11月1日10時46分許 10萬元、10萬元、7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3張 33 吳 泰 璿 111年10月31日前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波段阿土伯」、「陳若月」及「華銀官方客服帳號」向吳泰璿誆稱可利用應用軟體「華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泰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10月31日10時10分許 29萬9,000元 永豐銀行臨櫃匯款回條聯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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