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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穆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2年12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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