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訴,1038,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69號),暨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115、144、148、157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暨 移送併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之罪(共58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11月、12月間某日,基於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陳○志(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郭○訢(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洪○翔(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于○杰(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與少年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由陳○志負責指揮,乙○○則擔任司機及總收水,搭載郭○訢領取金融帳戶提款卡包裏,並於郭○訢、洪○翔、于○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款後,向其等收取款項並轉交予陳○志,再由陳○志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乙○○、陳○志、郭○訢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10日16時5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中華郵政臺北總局職員「李哲宏」,向湯美珍佯稱:需交付名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方可退還先前依指示操作卻操作失誤而轉出之款項云云,致湯美珍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10日19時3分許,依「李哲宏」之指示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置於嘉義火車站前站置物櫃,再由陳○志指派乙○○駕車搭載郭○訢前往拿領。

嗣湯美珍發覺前開帳戶遭警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乙○○、陳○志、郭○訢、洪○翔、于○杰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詐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匯入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再分由郭○訢、洪○翔、于○杰於各該編號所示提款時間,提領所示金額,再由乙○○向其等收款並轉交予陳○志,由陳○志上繳回詐欺集團上層,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乙○○就此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嗣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之人查覺有異,報警處而,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新化分局、善化分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長核轉、湯美珍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徵詢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除關於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非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不得採為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之證據而於此範圍內無證據能力外,其餘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屬實,核與證人即同案少年陳○志、郭○訢、于○杰、洪○翔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同案少年郭○訢、于○杰、洪○翔提款時監視器畫面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未修正法定刑度,僅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復將項次及文字修正。

另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將該條項之減刑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

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增訂同條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第1至3款規定均無修正。

就本案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

3.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公布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增加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要件,較修正前之規定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法律說明: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參與之組織,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分別以通訊軟體傳送詐騙訊息予以被害人,或上下聯繫、指派工作、或擔任車手收取贓款以轉交等行為,堪認被告乙○○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堪以認定。

2.再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係被告乙○○參加上述詐欺集團後,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是附表一編號7為被告乙○○「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加重詐欺犯行,自應論以被告乙○○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無訛。

㈢核被告乙○○所為,就附表二編號7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0、22至58所示,均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二編號21所示,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1所示部分,亦屬洗錢既遂,惟詐欺集團成員尚未提領告訴人林容萱所匯入款項,自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是追加起訴意旨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㈣至檢察官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先前追加起訴犯罪事實(即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為同一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案件,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予述明。

㈤又被告乙○○與陳○志、郭○訢、于○杰、洪○翔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各次犯行,有如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至57「行為人」欄所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另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雖被害人多有數次匯款或提款車手有多次取款行為,惟詐欺集團成員係向同一被害人為數個詐欺取財犯行,係為達到向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的,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內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之一行為,而論以一罪。

再者,被告乙○○就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即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乙○○所犯各罪,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又被告乙○○本案全部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就本案所犯關於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分別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本院仍應將前開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併予審酌。

㈧刑之加重部分:1.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乙○○自承:我認識少年郭○訢,知道他未成年,但少年陳○志、于○杰、洪○翔等人,都是我加入詐欺集團後才認識的,我不知道他們的年紀等語,陳○志、于○杰、洪○翔於本案行為時固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乙○○否認知悉情情,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斯時已明知或可得而知陳○志、于○杰、洪○翔係未滿18歲,固僅就被告乙○○與郭○訢共犯部分(即附表二編號8至10、14至16、46、47、49、58),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而加重其刑,其餘即無本條規定之適用,公訴意旨一概認應依本件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時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圖輕易獲利,竟加入詐欺集團而擔任司機及總收水,負責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並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造成人際間之不信任,致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獲得詐騙贓款,並使被害人受有經濟損失,且按其所述,其所獲得報酬雖為每天2,000元,低於提款車手,但其彙集車手所提領之款項,並形成金流斷點,不僅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所為顯然就單純提款之車手之惡性更為重大,實應予非難。

復審酌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8、12、14、34、46、5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李宜蓁、陳麗雪、蔡尹婕、黃士峰、丙○○、王思婷調解成立,有部分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犯後態度尚可;

再衡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之程度、參與犯罪集團之犯罪情節及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失、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8「主文」欄所示之刑。

復審酌被告乙○○於本案所為犯行,罪質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乙○○於審理時供稱:工作每天可獲得2,000元至3,000元之報酬等語,是以對被告較有利之認定,堪認被告乙○○每天可獲得2,000元之報酬,從而其犯罪所得為34,000元(即2,000元×17天=34,000元),雖未扣案,仍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乙○○向郭○訢、洪○翔、于○杰收取之款項,雖屬洗錢行為之標的,然款項既已透過陳○志上繳本案詐欺集團,各該款項即非其所有,不在被告乙○○實際掌控中,被告乙○○對之既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林曉霜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曉霜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行為人 備註 1 楊捷茹(告訴) 於111年12月31日18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客服向楊捷茹佯稱:因操作失誤,將會自其帳戶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楊捷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1日17時42分許 29,123元 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 于○杰於111年12月31日17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29,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4 2 陳思谷(告訴) 於111年12月31日16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服向陳思谷佯稱:因訂單錯誤,消費者匯款,店家銷單後再退款予消費者云云,致陳思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1日17時57分許 29,983元 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 于○杰於111年12月31日18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30,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5 3 黃雅鈴(告訴) 於112年1月7日17時1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誠品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雅鈴佯稱:因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金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退款云云,致黃雅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7日20時58分 99,989元 附表三編號2所示帳戶 ①于○杰於112年1月7日21時1分 許、2分許、3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30,000元。
②于○杰於112年1月8日0時8分 許、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60,000元、60,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 112年1月7日20時58分 49,991元 112年1月7日23時6分 49,993元 112年1月7日23時8分 49,994元 4 黃暄晴(告訴) 於111年11月12日21時1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暄晴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買家方可成功下單云云,致黃暄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2日21時54分 49,989元 附表三編號3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1月12日22時2分許、3分許、4分許、5分許、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6 112年1月12日22時 36,123元 5 鄭怡萱(告訴) 於112年1月12日22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旋轉拍賣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鄭怡萱佯稱:需依指示進行認證,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郭佳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2日22時27分 4,123元 附表三編號3所示帳戶 ①于○杰於112年1月12日22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匯項)。
②7,500元之款項未及提領。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7 112年1月12日22時30分 1,080元 112年1月12日22時46分 7,500元 6 郭家利(告訴) 於112年1月12日2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誠品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郭家利佯稱:因金額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解除云云,致郭家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2日22時31分 49,987元 附表三編號4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1月12日22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81,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8 112年1月12日22時32分 31,124元 7 洪玉玲 (告訴) 於112年2月5日20時43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旋轉拍賣、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向洪玉玲佯稱:需匯款才能解除拍賣帳戶之凍結,否則還需支付賠償金云云,致洪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4日22時50分許 27,012元 附表三編號5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4日22時50分許、56分許,在高鐵臺南站,分別提領20,000元、7,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2金訴857附表編號1 (起訴首罪) 8 李宜蓁 (告訴) 於112年2月6日20時40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生活市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李宜蓁 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刷卡云云,致李宜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6日22時11分許 16,996元 附表三編號6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6日22時24分許、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分別提領16,000元、500元(先交給郭○訢,再轉交給乙○○)。
于○杰 郭○訢 乙○○ 陳○志 112金訴904附表編號1 9 劉晏誠 (告訴) 於112年2月6日17時3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ARS戰神乳清蛋白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劉晏誠佯稱:因會員客資外洩而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云云,致劉晏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6日23時43分許 99,987元 附表三編號7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7日,應予更正)23時46分許、48分許、4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分別提領60,000元、40,00元、10,000元(先交給郭○訢,再轉交給乙○○)。
于○杰 郭○訢 乙○○ 陳○志 112金訴904附表編號2 112年2月6日23時44分許 10,026元 10 張皓翔 於112年2月6日20時3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ARS戰神乳清蛋白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張皓翔佯稱:因訂單多出一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云云,致張皓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0時6分許 9,997元 附表三編號7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7日0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0,000元(先交給郭○訢,再轉交給乙○○)。
于○杰 郭○訢 乙○○ 陳○志 112金訴904 附表編號3 11 姚涴羚(告訴) 於112年2月6日前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蝦皮賣場客服人員向姚涴羚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更新賣場協議,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姚涴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12時54分 19,987元 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7日13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6 12 陳麗雪(告訴) 於112年2月7日12時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陳麗雪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填寫金流服務,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陳麗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13時19分 99,987元 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7日13時29分許、30分許、31分許、33分許、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2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7 13 黃樁富(告訴) 於112年2月5日18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蝦皮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樁富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填寫金流服務,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黃樁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14時18分 13,025元 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7日14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3,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8 14 蔡尹婕(告訴) 於112年2月10日22時5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拍賣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蔡尹婕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使客人下標購買商品云云,致蔡尹婕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0日23時39分許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9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10日23時42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0號,提領60,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郭○訢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 112年2月10日23時46分許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10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10日23時52分許、53分許、58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9,000元。
15 莊昔勻(告訴) 於112年2月10日23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拍賣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莊昔勻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使客人下標購買商品云云,致莊昔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0日 9,088元 附表三編號10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10日23時59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0號,提領10,000元。
于○杰 乙○○ 陳○志 郭○訢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 16 陳○雯(告訴) 於112年2月10日23時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拍賣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陳○雯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使客人下標購買商品云云,致陳○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0日23時39分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9所示帳戶 ①于○杰於112年2月10日23時43分許、44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0號,提領60,000元、30,000元。
②43,123元該筆匯款經圈存抵銷,而未及提領。
于○杰 乙○○ 陳○志 郭○訢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 112年2月10日23時41分 49,985元 112年2月11日0時4分 43,123元 112年2月11日0時2分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10所示帳戶 于○杰於112年2月11日0時36分許、36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提領30,000元、20,000元。
17 洪萱諭(告訴) 於112年2月17日16時1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洪萱諭佯稱:因其賣場未完成認證,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洪萱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7日16時46分 49,987元 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7日17時許、17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60,000元、4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9 112年2月17日16時48分 49,991元 18 石群偉(告訴) 於112年2月17日17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蝦皮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石群偉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開通蝦皮金融服務,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石群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7日17時19分 23,129元 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7日17時25分許、2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3,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0 19 吳少瑋(告訴) 於112年2月17日17時4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向吳少瑋佯稱:其恆隆行之會員資格遭降等,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吳少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7日17時41分 16,085元 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7日17時59分許、18時許、18時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0,000元、5,000元、1,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1 20 葉家璠 於112年2月17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及郵局客服人員向葉家璠佯稱:因其7-11賣貨便賣場未完成第三方金融認證,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葉家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7日18時5分 49,988元 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7日18時11分許、12分許、1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2 21 林容萱(告訴) 於112年2月17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蝦皮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林容萱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開通金流服務,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林容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7日18時21分 9,999元 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 未及提領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3 22 廖令妤(告訴) 於112年2月18日2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廖令妤佯稱:因個資外流,其金融帳戶將會遭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廖令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8日22時19分 18,025元 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8日22時29分許、29分許、30分許、30分許、31分許、3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4 112年2月18日22時22分 49,989元 112年2月18日22時23分 24,011元 23 潘奕洲(告訴) 於112年2月18日18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PS5云云,致潘奕洲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8日22時49分 15,000元 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8日23時3分許、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0,000元、5,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5 24 吳純華(告訴) 於112年2月18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吳純華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8日22時59分 14,200元 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9日0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000○0號,提領18,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6 25 傅昭男(告訴) 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診所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傅昭男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會員費,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設定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 29,985元 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9日0時22分許、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1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7 26 陳芳琦(告訴) 於112年2月18日11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芳琦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1分 7,100元 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19日0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7,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8 27 張洛蓁 於112年2月19日23時1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旋轉拍賣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張洛蓁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張洛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9日23時55分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0日0時許、0時1分許、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9 28 張閱衡(告訴) 於112年2月19日21時4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張閱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張閱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9日23時57分 70,043元 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0日0時2分許、3分許、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0 29 張苙嘉(告訴) 於112年2月20日11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張苙嘉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0日0時29分 5,700元 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0日0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12,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1 30 蔡宇沁(告訴) 於112年2月20日前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蔡宇沁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0日0時29分 7,100元 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0日0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提領5,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2 31 許茹芸 於112年2月20日16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秀泰影城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許茹芸佯稱:因系統故障,無法結清消費金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方可解除錯誤云云,致許茹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0時6分 49,987元 附表三編號15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0時8分許、9分許、16分許、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40,000元、60,000元、29,000元、21,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5 112年2月21日0時7分 29,963元 112年2月21日0時9分 49,988元 112年2月21日0時48分 20,985元 32 潘淑雯(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前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旋轉拍賣賣場客服人員向潘淑雯佯稱:因其旋轉拍賣賣場未完成認證,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認證云云,致潘淑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7分 38,989元 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21分許、22分許、24分許、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19,000元、1,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1 112年2月21日17時20分 13,123元 33 吳佳憶(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16時2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蛋糕店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吳佳憶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設定云云,致吳佳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21分 30,084元 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26分許、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8,000元。
洪○翔 乙○○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2 34 黃士峰(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15時4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士峰佯稱:因訂單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黃士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22分 49,984元 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31分許、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3 35 張鈞瑋(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向張鈞瑋佯稱:因訂單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張鈞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28分 15,600元 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9,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4 36 洪嘉隆(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洪嘉隆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會員費,且其個外洩向、防火牆設定異常,需操作ATM確認帳戶功能是否正常云云,致洪嘉隆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30分 30,000元 附表三編號17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6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19 37 林如瑩 於112年2月21日17時3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林如瑩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會員費,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林如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36分 89,985元 附表三編號17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許、54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60,000元、29,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0 38 張益添 於112年2月21日19時5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張益添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會員費,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張益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20時44分 99,986元 附表三編號18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21時10分許、11分許、13分許、13分許、15分許、24分許、24分許、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5 112年2月21日20時51分 49,889元 39 黃雯琪(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20時23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黃雯琪佯稱:因其個資外洩,將被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雯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20時23分 49,984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20時41分許、42分許、4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6 40 苗培慧(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18時3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郵局客服人員向苗培慧佯稱:因系統中毒,其先前消費扣款失敗,需至ATM操作云云,致苗培慧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20時33分 29,985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1日20時46分許、21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9,000元、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7 112年2月21日20時56分 20,000元 41 鍾國全(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23時55分,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iPhone 14Pro Max手機云云,致鍾國全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0時14分 6,000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2日0時57分許,在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76,000元(含編號42、43之款項)。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8 42 蕭雨瑄(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蕭雨瑄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0時16分 15,000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2日0時57分許,在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76,000元(含編號41、43之款項)。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29 43 陳美秀(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20時2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向陳美秀佯稱:因駭客入侵、個資外洩,需先將其帳戶之存款轉帳至金管會開設之保管帳戶云云,致陳美秀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0時16分 49,988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2日0時57分許,在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76,000元(含編號41、42之款項)。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0 44 林毓婕(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0時5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iPhone 14Pro Max手機云云,致林毓婕瀏覽後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1時31分 10,000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2日1時49分許,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5,000元(含編號45之款項)。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1 45 梁慧菁(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欲出售iPhone 14Pro Max手機云云,經梁慧菁之親友見聞後轉知梁慧菁,致梁慧菁陷於錯誤,為購買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1時39分 5,000元 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2日1時49分許,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5,000元(含編號44之款項)。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2 46 丙○○ 於112年2月19日起,由詐欺集團成員冒銀行行員向丙○○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而個資外洩,需依指示操作,以免帳戶凍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21時4分許 76,123元 附表三編號20所示帳戶 郭○訢於112年2月22日21時33分許、34分許、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提領60,000元、60,000元、16,000元。
郭○訢 乙○○ 陳○志 112金訴1038 47 陳廷峰 (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20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癌症希望基金會人員及銀行行員向陳廷峰佯稱:因誤植為長期善心捐款名冊,將定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陳廷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22時2分許 13,988元 附表三編號20所示帳戶 郭○訢於112年2月22日22時25分許,在高鐵臺南站,提領14,000元。
郭○訢 乙○○ 陳○志 112金訴857附表編號2 48 曾宥翔(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13時1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露天拍賣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曾宥翔佯稱:因其露天拍賣賣場未開通金流服務,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設定云云,致曾宥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2日23時41分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21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時21分許、2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60,000元、58,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33 112年2月22日23時43分 19,985元 112年2月22日23時54分 29,985元 112年2月23日0時9分 49,985元 112年2月23日0時11分 49,985元 112年2月23日0時17分 18,985元 49 劉家榮(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親友向劉家榮佯稱:因有急需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劉家榮陷於錯誤而應允,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2時52分 60,000元 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 郭○訢於112年2月23日14時50分許、51分許、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郭○訢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3 50 林光宏 於112年2月23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林光宏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會員費,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設定云云,致林光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6時21分 29,985元 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4 51 林玉婕 於112年2月23日16時1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向林玉婕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使用旋轉拍賣網站云云,致林玉婕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6時31分 27,072元 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5 52 黃煜程(告訴) 於112年2月23日14時2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蝦皮拍賣賣場及郵局客服人員向黃煜程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金流協議,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黃煜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6時36分 10,066元 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8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6 53 黃沛晴 於112年2月23日14時2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向黃沛晴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賣家協議,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黃沛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6時49分 11,066元 附表三編號22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8時3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2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7 54 林俊宏(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23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林俊宏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蝦皮拍賣認證,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林俊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16時50分 13,123元 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3日18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提領1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8 55 陳淮貞(告訴) 於112年2月27日17時1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陳淮貞佯稱:因個資外洩,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檢查帳戶安全云云,致陳淮貞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另於112年2月27日20時36分,轉帳27,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20時38分許,層轉22,123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2月27日20時53分,層轉7,123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7日19時57分 49,985元 附表三編號23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7日20時19分許、19分許、20分許、21分許、21分許、48分許、49分許、21時35分許、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8,000元、20,000元、2,000元、20,000元、10,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49 112年2月27日20時 18,015元 112年2月27日20時11分 29,985元 112年2月27日20時33分 29,985元 112年2月27日20時38分 22,123元 112年2月27日20時53分 7,123元 附表三編號2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7日21時11分許、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
112年2月27日20時57分 29,985元 56 王思婷(告訴) 於112年2月27日20時5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向王思婷佯稱: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自其帳戶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思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7日20時49分 49,987元 附表三編號2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7日21時12分許、13分許、14分許、1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3,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50 112年2月27日20時51分 26,500元 57 陳玫萱 於112年2月28日0時1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旋轉拍賣及銀行客服人員向陳玫萱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旋轉拍賣認證,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陳玫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8日0時48分 43,085元 附表三編號24所示帳戶 洪○翔於112年2月28日0時54分許、55分許、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3,000元。
洪○翔 乙○○ 陳○志 113金訴72 附表編號51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楊捷茹) 1.證人即告訴人楊捷茹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49-350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67頁) 3.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29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思谷)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思谷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57-360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69-76頁) 3.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29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雅鈴) 1.證人即告訴人黃雅鈴之警詢證述(追3警四卷第42-47頁) 2.附表三編號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四卷第3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暄晴) 1.證人即告訴人黃暄晴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67-369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77-81頁) 3.附表三編號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2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鄭怡萱) 1.證人即告訴人鄭怡萱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79-382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83-85頁) 3.附表三編號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2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郭家利) 1.證人即告訴人郭家利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87-389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87-91頁) 3.附表三編號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29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洪玉玲) 1.證人即告訴人洪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11-14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警一卷第18-19頁) 3.附表三編號5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8-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李宜蓁)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追1警卷第103-106頁) 2.告訴人李宜蓁手機截圖照片4張(追1警卷第263-264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追1警卷第145-177頁) 4.附表三編號6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追1警卷第233-23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劉晏誠) 1.證人即告訴人劉晏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追1警卷第97-101頁) 2.告訴人劉晏誠手機截圖照片4張(追1警卷第261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追1警卷第145-177頁) 4.附表三編號7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追1警卷第227-2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張皓翔) 1.證人即告訴人張皓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追1警卷第93-96頁) 2.告訴人張皓翔手機截圖照片4張(追1警卷第255-25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追1警卷第145-177頁) 4.附表三編號7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追1警卷第227-2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姚涴羚) 1.證人即告訴人姚涴羚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99-100頁) 2.告訴人姚涴羚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52-55頁) 3.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8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麗雪) 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雪之警詢證述(追3警一卷第101-103頁) 2.告訴人陳麗雪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59-64頁) 3.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8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樁富) 1.證人即告訴人黃樁富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05-107頁) 2.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8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蔡尹婕) 1.證人即告訴人蔡尹婕之警詢證述(追3警一卷第15-17頁) 2.告訴人蔡尹婕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57-60頁) 3.附表三編號9、10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143-145頁、第151頁、追3偵四卷6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莊昔勻) 1.證人即告訴人莊昔勻之警詢證述(追3警一卷第10-12頁) 2.告訴人莊昔勻提出之拍賣網站頁面、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34-36頁) 3.附表三編號10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151頁、追3偵四卷6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雯) 1.證人即告訴人陳○雯之警詢證述(追3警一卷第13-14頁) 2.告訴人陳○雯提出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41-51頁反面) 3.附表三編號9、10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一卷第143-145頁、第151頁、追3偵四卷6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洪萱諭) 1.證人即告訴人洪萱諭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09-110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追3偵五卷第111-113頁) 3.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4-9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石群偉) 1.證人即告訴人石群偉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11-112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15-119頁) 3.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4-9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吳少瑋) 1.證人即告訴人吳少瑋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13-114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21頁) 3.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4-9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葉家璠) 1.證人葉家璠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15-117頁) 2.證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23頁) 3.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7-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林容萱)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容萱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19-121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25-128頁) 3.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7-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廖令妤) 1.證人即告訴人廖令妤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23-125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29頁) 3.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潘奕洲) 1.證人即告訴人潘奕洲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27-129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31-133頁) 3.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吳純華) 1.證人即告訴人吳純華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31-132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35-136頁) 3.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傅昭男) 1.證人即告訴人傅昭男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33-134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37-138頁) 3.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芳琦) 1.證人即告訴人陳芳琦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35-136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39-140頁) 3.附表三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張洛蓁) 1.證人張洛蓁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399-400頁) 2.證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93-99頁) 3.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張閱衡) 1.證人即告訴人張閱衡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07-410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01-108頁) 3.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張苙嘉) 1.證人即告訴人張苙嘉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17-419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09-117頁) 3.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蔡宇沁) 1.證人即告訴人蔡宇沁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27-429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19-123頁) 3.附表三編號1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許茹芸) 1.證人許茹芸之警詢證述(追3警六卷第35-37頁) 2.證人許茹芸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警六卷第45-62頁) 3.附表三編號15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六卷第1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潘淑雯) 1.證人即告訴人潘淑雯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57-159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45-151頁) 3.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吳佳憶) 1.證人即告訴人吳佳憶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61-163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53-155頁) 3.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士峰) 1.證人即告訴人黃士峰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65-184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59頁) 3.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張鈞瑋) 1.證人即告訴人張鈞瑋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85-186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61-164頁) 3.附表三編號16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洪嘉隆) 1.證人即告訴人洪嘉隆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39-150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42頁) 3.附表三編號17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林如瑩) 1.證人林如瑩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53-156頁) 2.被害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43-144頁) 3.附表三編號17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張益添) 1.證人張益添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87-191頁) 2.被害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65-166頁) 3.附表三編號18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附表一編號39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雯琪) 1.證人即告訴人黃雯琪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93-196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67-169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附表一編號40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苗培慧) 1.證人即告訴人苗培慧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97-198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71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附表一編號41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鍾國全) 1.證人即告訴人鍾國全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199-201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貼文、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173-175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附表一編號4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蕭雨瑄) 1.證人即告訴人蕭雨瑄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203-205頁) 2.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附表一編號43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美秀) 1.證人即告訴人之陳美秀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209-211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存摺內頁影本(追3警七卷第53-65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附表一編號4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林毓婕) 1.證人即告訴人林毓婕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213-215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警七卷第75-77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附表一編號4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梁慧菁) 1.證人即告訴人梁慧菁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207-208頁) 2.告訴人提出之臉書截圖、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警七卷第85-88頁) 3.附表三編號19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七卷第21-22頁;
偵五卷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附表一編號46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丙○○) 1.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追2警卷第39-46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追2警卷第25-33頁) 3.證人丙○○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2月交易/彙整登摺明細及對話紀錄(追2警卷第49-54頁,第59-70頁) 3.附表三編號20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廷峰) 1.證人即告訴人陳廷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1-12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警二卷第13-14頁) 3.附表三編號20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附表一編號48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曾宥翔) 1.證人即告訴人曾宥翔之警詢證述(追3警三卷第225-228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五卷第177-193頁) 3.附表三編號2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偵五卷第9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附表一編號49所示犯罪事(告訴人:劉家榮) 1.證人即告訴人劉家榮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37-439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追3偵七卷第125-127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 附表一編號50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林光宏) 1.證人林光宏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47-448頁) 2.證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29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附表一編號51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林玉婕) 1.證人林玉婕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53-454頁) 2.證人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31-132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附表一編號52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黃煜程) 1.證人即告訴人黃煜程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61-463頁)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33-136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附表一編號53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黃沛晴) 1.證人黃沛晴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71-475頁) 2.被害人提出之交易紀錄(追3警五卷第479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附表一編號54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林俊宏) 1.證人即告訴人林俊宏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81-482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37-141頁) 3.附表三編號22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附表一編號55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陳淮貞) 1.證人即告訴人陳淮貞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89-490頁) 2.告訴人提出之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43-151頁) 3.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07頁,第31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附表一編號56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王思婷) 1.證人即告訴人王思婷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499-500頁) 2.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交易紀錄(追3偵七卷第155-157頁) 3.附表三編號2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1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附表一編號57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陳玫萱) 1.證人陳玫萱之警詢證述(追3警五卷第505-506頁) 2.附表三編號2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追3警五卷第31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罪事實(告訴人:湯美珍) 1.證人即告訴人湯美珍之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追3警一卷第5-9頁;
第106-107頁;
追3偵二卷第13-16頁;
追3偵四卷第31-38頁) 2.告訴人湯美珍提出對話紀錄、臉書截圖(追3警一卷第109-113頁) 3.附表三編號9、10所示帳戶之存摺影本(追3警一卷第114-123頁) 4.監視器翻拍照片(追3警二卷第67-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人頭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1 中華郵政 陳冠豪 00000000000000 2 中華郵政 高宥鈞 00000000000000 3 兆豐商業銀行 顏嘉儀 00000000000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顏嘉儀 000000000000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林承緯 000000000000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阮德雄 000000000000 7 中華郵政 湯國強 00000000000000 8 玉山商業銀行 陳光中 0000000000000 9 中華郵政 湯美珍 00000000000000 10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湯美珍 00000000000000 11 中華郵政 曾玟翰 00000000000000 12 新光銀行 曾玟翰 0000000000000 13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洪霈晴 00000000000000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林祥億 0000000000000 15 中華郵政 張文煌 00000000000000 16 中華郵政 邱金年 00000000000000 17 中華郵政 田宇文 00000000000000 1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戴凱莉 00000000000000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戴凱莉 000000000000 20 中華郵政 陳家慧 00000000000000 21 中華郵政 李育屏 00000000000000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包泓哲 00000000000000 23 中華郵政 彭登豐 00000000000000 24 土地銀行 彭登豐 0000000000000
卷證標目:
1.警一卷: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鐵警高分偵字第11200024872號卷
2.警二卷: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鐵警高分偵字第11200030002號卷
3.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5.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卷6.追1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284437號卷
7.追1他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53號卷8.追1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卷9.追1聲羈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70號卷10.追1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卷11.追2警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 1096100號卷
12.追2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13.追2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卷 14.追3警一卷: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12000 9603號卷
15.追3警二卷: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鐵警高分偵字第1120002736 2號卷
16.追3警三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120 510138號卷(同[併]警三卷)
17.追3警四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 530188號卷
18.追3警五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 5236761號卷
19.追3警六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20 579575號卷
20.追3警七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20 596125號卷
21.追3他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787號卷(同[ 併]他卷)
22.追3偵一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46號卷23.追3偵二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90號卷24.追3偵三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卷25.追3偵四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卷26.追3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卷 (同[併]偵卷)
27.追3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卷28.追3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卷29.追3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卷30.追]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卷31.追3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卷32.追3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