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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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