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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升
選任辯護人 許惠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48、2928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483、3696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緩刑3年。
事 實
一、蘇國升知悉將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其交付金融卡(含密碼)等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學東門市內,以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張勝豪」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告知對方金融卡密碼,而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8個帳戶遂行犯罪。
嗣LINE暱稱「劉美玲」、「張勝豪」等人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陳俊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陳廣憶、林柄成、黃添福、葉翊洋、陳紫宜、林甘、葉燕雪、余庭慧、林瑞照、陳欣茹、林沛晴、郭哲源、吳明霞、吳美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及杜敏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蘇國升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白承認(本院卷第177、196頁),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以及被告提供之與LINE暱稱「劉美玲」、「張勝豪」者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等(警一卷第53至58、65至78;
警二卷第202至203、206至212、216至218、222至228頁;
併一警卷第91至95頁)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本案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2項原規定,犯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準此,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有上開2項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審酌被告因網路交友,為博取對方好感且貪圖金錢,竟配合提供金融機構之帳戶與密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不當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更因此造成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以及被害人事後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
被告犯後原否認犯行,惟於審理中已坦承,且與全部告訴人以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彌補所為,態度尚屬良好,宜量處較輕之刑罰。
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考量其犯後最終坦承犯行,且與全部告訴人以及被害人調解或和解成立,賠償損失,已如前述,是本院認為被告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產生警惕之心,尚無必要逕為刑罰之執行,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利被告自新。
三、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不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且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為本案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修言、黃淑妤移送併辦,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卷宗目錄 一、警一卷即南市警五刑偵字第1120506456號 二、偵一卷即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48號 三、警二卷即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58877號 四、偵二卷即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81號 五、併一警卷即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55471號 六、併一偵卷即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483號 七、併二警卷即桃警分刑字第1120084953號 八、併二偵卷即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968號 九、本院卷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4號
附表一:涉案帳戶明細 編號 銀行 帳號 1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3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4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 5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6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7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附表二 112年度偵字第25448、29281號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調解或和解情形 1 陳俊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某時,以LINE暱稱「李文彤」加陳俊男為好友,並向陳俊男佯稱:可推薦一個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予其賺錢獲利,只要其先申請成為該網站之會員,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手錶、戒指及玉鐲等精品,就可由其代為跟客戶洽談價格,從中抽取利潤來獲利云云,致陳俊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5日17時36分許 3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彰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一卷第7至8、43至45頁;
偵一卷第21至22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07頁) 112年6月5日17時36分許 37,000元 2 陳廣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日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橙子啦」之女子結識陳廣憶,而後於同年5月8日再以不詳LINE暱稱加陳廣憶為好友,並向陳廣憶偽稱:如果其不幫忙處理家庭債務,就要將其先前傳送之私密照片外流云云,致陳廣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5日21時57分許 3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20至26、238至244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87至288頁) 3 林柄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上午8時許,以LINE暱稱「徐雅麗」加林柄成為好友,並向林柄成誆稱:可推薦其下載一個名為遠航機構之APP,之後只要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跟著其買進飆股就會有20%利潤云云,致林柄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6日10時20分許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28至35、246至264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89至290頁) 112年6月6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4 黃添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底某時,以不詳LINE暱稱邀請黃添福加入某一不實之投資群組,並向黃添福謊稱:可依其指示先下載一款名為鼎成之APP,之後再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黃添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6月6日13時16分許 (同日13時21分入帳) 1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京城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翻拍(警二卷第36至38、266至270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07頁) 5 葉翊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前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以不詳暱稱結識葉翊洋,迨2人進一步熟識後,則以不詳LINE暱稱加葉翊洋為好友,並向葉翊洋訛稱:其自己有在投資,想邀請其一起投資賺錢,只要先成為福匯國際投資網站之會員,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投資項目,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葉翊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6日14時56分許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40至45、276至281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09頁) 112年6月6日14時57分許 1萬元 6 陳紫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1日某時,先傳送不實之簡訊予陳紫宜,迨陳紫宜點擊上開簡訊並加對方為LINE好友後,該人旋向陳紫宜佯稱:可邀請其加入「台股專研社6603」群組,之後只要再下載一款APP並聽從群組內老師與助理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入金購買股票,即可獲利不斐云云,致陳紫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7日10時12分許 7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46至53、282至290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27至228、263頁) 112年6月12日13時4分許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信銀行帳戶) 7 林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時,以不詳LINE暱稱加林甘為好友,並向林甘訛稱:可邀請其加入投資群組,之後只要再依群組內投資股票老師、助理及海崴客服人員之指示,前往某投資網站註冊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購買股票,即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6月7日10時42分許 (同日10時45分入帳)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翻拍(警二卷第54至59、298至304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09頁) 8 葉燕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前某時,先在臉書上刊登不實之「張淑芬」慈善團體網站,並稱可幫助家庭主婦增加收入,迨葉燕雪瀏覽上開訊息並點擊連結後,旋有不詳LINE暱稱加葉燕雪為好友,並邀請其進入某投資群組,且向葉燕雪誆稱:可開通海崴股票的網站,之後再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股票,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葉燕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6月7日11時40分許(入帳時間) 7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翻拍(警二卷第64至68、第310至316)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77至279、293頁) 9 余庭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9日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陳志偉」之男子結識余庭慧,而後再以LINE暱稱「阿偉」加余庭慧為好友,並向余庭慧偽稱:其公司目前正在破解藍灣國際平台的賭博網站,其每天只要兩個時段上去下注就穩贏,惟須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獲利云云,致余庭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7日14時2分許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彰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70至74、332至359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91至292頁) 10 尤亭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上午8時47分許,以LINE暱稱「李依依」加尤亭尹為好友,並向尤亭尹詐稱:可邀請其加入「財富密碼1406群組」,其只要先下載一個遠航投資之APP來下單,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尤亭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9日12時3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時35分) 1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76至78、362至381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11頁) 112年6月12日13時38分許 3萬元 11 林瑞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中午12時許,先在YOUTUBE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迨林瑞照點擊連結並加LINE暱稱「財經宜」為好友後,該人旋向林瑞照誆稱:請其加LINE暱稱「張欣芯」之助理,其會指導應該購買哪張股票,之後再請下載一款APP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股票,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瑞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9日12時58分許 1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80至84、384至389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77至279、294頁) 12 陳欣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9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林媤綺」加陳欣茹為好友,並向陳欣茹謊稱:可以匯錢投資遠航之方式辦理投資,惟因遠航是內部交易平台,不能關連到金融系統,如果被監管局檢查到,會影響布局拉升,所以須請其先匯款到指定帳戶,後續方可獲利云云,致陳欣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2日12時42分許(入帳時間)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警二卷第86至90、390至406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77至279、295頁) 112年度偵字第33483號部分(移送併辦1) 13 林沛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8日先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林沛晴,再佯以推薦投資基金為由要求匯款,致林沛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6月5日19時32分(入帳時間)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彰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交易成功翻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一警卷第13至17、35至43、103至112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27至228、265頁) 14 郭哲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初以推薦操作「Textdiy」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郭哲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9日10時53分 6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臺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即時/預約轉帳交易成功翻拍、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卷第19至24、49至54、113至151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11頁) 112年6月9日10時54分 7萬元 15 吳明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1日前,先在YOUTUBE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迨吳明霞點擊連結並加LINE好友後,該人旋向吳明霞誆稱應購買何種股票,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股票,不久即可獲利云云,致吳明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6月8日13時38分(入帳時間) 1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臺銀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卷第25至26、57至62、153至158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13頁) 16 吳美鴦(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前,先在YOUTUBE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誆稱:可當主力買賣股票云云,致吳美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6月8日10時38分(入帳時間) 5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一警卷第27至29、69至79、163至172、173至199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45至148、213頁) 112年6月8日10時43分(入帳時間) 5萬元 112年6月8日10時47分(入帳時間) 5萬元 112年6月8日10時50分(入帳時間) 4萬5,000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臺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6968號部分(移送併辦2) 17 杜敏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3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望舒」加杜敏嘉為好友,並佯稱可下載「任遠」APP以投資獲利,致杜敏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8日12時56分(入帳時間) 1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京城銀行帳戶 警詢中之指述、匯款申請書影本(併二警卷第39至41、45至51頁) 成立且履行完畢(本院卷第277至279、296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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