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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湘鈺
陳羽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643、22771、23951、25301、25315、26194、26833、27622、28902、2982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112年度偵字第31517號、112年度偵字第35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湘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羽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蔡湘鈺、陳羽軒二人係母子關係,其二人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使該金融帳戶遭利用作為詐欺集團收取他人遭詐欺款項之工具,並經他人提領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先由蔡湘鈺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前之某時,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陳羽軒,陳羽軒旋將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LINE通訊軟體上傳給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為「冬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
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㈡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訴由轄區警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送併案審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湘鈺、陳羽軒二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供述。
㈡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被告蔡湘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被告蔡湘鈺前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37號、111年度偵字第350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被告陳羽軒前案起訴書及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8、16978、18430、21456、22861號及112年度偵字第12080號起訴書各一份;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判決書一份)。
㈣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報案紀錄、匯款資料及其等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等。
三、對被告二人有力證據及其等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㈠被告蔡湘鈺、陳羽軒二人固坦承有提供上述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冬冬」之人使用,然均矢口否認有何被訴犯行。
被告陳羽軒辯稱:其於112年2、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或抖音認識該暱稱「冬冬」之人,「冬冬」自稱為香港人,表示欲搬來臺灣與其同住;
因「冬冬」表示要出售香港之不動產,並將賣屋款項匯至臺灣帳戶,然因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其遂拜託被告即其母蔡湘鈺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冬冬」云云。
另被告蔡湘鈺辯稱:因被告陳羽軒祖母年事已高,其意欲讓陳羽軒娶妻生子,讓高齡祖母可以抱孫;
而當時陳羽軒之帳戶已遭警示,向其借用帳戶,其遂出借云云。
並提出被告二人與暱稱「冬冬」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
㈡然依卷存被告二人相關刑事前案紀錄及前引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判決書所載:⒈被告蔡湘鈺之子陳銘鑫(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參與詐欺集團後,於109年12月29日委請被告蔡湘欲代為提領詐欺款項,致蔡湘鈺遭警方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蔡湘鈺與陳銘鑫為母子,有一定之信任關係存在,於陳銘鑫未告知原因,僅請託代為提款之情形下,被告蔡湘鈺不疑有他而提領,尚與情理無違為由,於110年7月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1537號對被告蔡湘鈺為不起訴處分。
⒉被告蔡湘鈺復於000年0月間,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出借其子之友人李邵君使用,而該帳戶嗣後遭詐欺集團用於收取詐騙款項,遭警方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
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蔡湘鈺係基於對李邵君之信賴,應無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為由,於111年4月29日再度以111年度偵字第3503號對被告蔡湘鈺為不起訴處分。
⒊被告陳羽軒因於111年3月27日、28日間,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全」之人使用,而該帳戶嗣後亦遭詐欺集團用於收取詐騙款項,遭警方移送,並於111年10月17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928、16978、18430、21456、22861號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判決判處被告陳羽軒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⒋被告陳羽軒復因聽從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全」之人之指揮,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予「阿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進而聽從該集團成員指揮負責將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轉匯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其他帳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08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在案。
㈢依被告二人上述前案紀錄可知,被告蔡湘鈺之子、被告陳羽軒之兄弟陳銘鑫係詐欺集團成員,擔任車手工作,並因此經檢察官發動刑事訴追;
而被告蔡湘鈺先後兩度因提領來源不明款項、提供自身帳戶予他人使用,遭檢察官發動偵查。
而被告陳羽軒亦因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聽命將帳戶內之款項轉出,兩度經本院判處罪刑。
衡以被告蔡湘鈺、陳羽軒自身刑事前案紀錄及其等家庭成員亦涉犯詐欺案件遭刑事訴追,其二人對於提供自身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導致該帳戶落入詐欺集團之手,作為收取詐騙款項及轉匯、提領以便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當無不知之理。
其二人既能預見上開情形,竟仍悍然不顧,僅因LINE暱稱「冬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女子之要求,即提供被告蔡湘鈺申設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其等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為顯然。
其等空言否認犯行,自無可取。
㈣至其二人提出與該暱稱「冬冬」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辯稱被告陳羽軒與該暱稱「冬冬」者交往云云。
然被告陳羽軒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先前因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遭法院判刑,知悉帳戶不可隨便提供他人使用,亦知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會涉及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且該綽號「冬冬」之女子向其索取帳戶時,其自身帳戶因涉嫌詐欺、洗錢而遭警示(本院卷第242至243頁),則被告陳羽軒自當知悉其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綽號「冬冬」之女子,亦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即幫助洗錢;
而被告蔡湘鈺除自身曾因提供帳戶予他人遭檢察官偵查外,其子陳銘鑫、陳羽軒二人亦均涉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已如前述,且被告二人提供之上述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陳羽軒亦曾提及「媽媽說被騙很多次了」、「有點擔心」、「我就跟媽媽說」、「能不能把債務還完」、「就看這次了」、「媽媽就說明天要去用網銀」(警97160卷第778-4頁),足見被告蔡湘鈺對於其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並非毫無警覺,僅因貪圖該暱稱「冬冬」之女子所指售屋款項,乃不顧帳戶再次遭詐騙集團利用之可能,逕自申請網路銀行並提供帳號、密碼,其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甚為顯然。
被告二人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四、論罪及刑之加減: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二人將被告蔡湘鈺申設之華南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冬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如附表所示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上述華南銀行帳戶,且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形成金流斷點,被告二人所為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犯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或與他人有共同詐欺取財或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應認其所為係構成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二人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其中部分業經提起公訴,其餘則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應一併審理。
㈢被告二人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量刑:審酌被告蔡湘鈺前曾因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而被告陳羽軒亦曾因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竟仍不知警惕,恣意將上述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以該等帳戶作為收取、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損失;
而被告二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且因各該被害人匯入上述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均遭轉出,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結果,助長詐欺犯罪益發猖獗;
又被告二人犯後均否認犯行,且拒絕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顯見毫無悔意,犯後態度均屬不佳;
兼衡其二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劉修言、王聖豪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 告訴人 湯存芳 於112年5月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湯存芳聯絡,向其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湯存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0時52分許 4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人傳票影本1紙 ⒋證人湯存芳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2張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2 告訴人 高毓璟 於112年3月中旬,在臉書刊登投資理財貼文,告訴人高毓璟瀏覽後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向其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毓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13時許 71萬8960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3 告訴人 陳冠汝 於112年5月份前某不詳時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陳冠汝,對方隨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陳冠汝,向其佯稱因感情受傷太深,必須由告訴人陳冠汝匯款給其叔叔表示誠意云云,致告訴人陳冠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9時36分許 5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 ⒌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⒍中國信託銀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⒏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綠表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12年5月24日9時37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24日10時43分許 5萬元 4 告訴人 陳姵宜 於112年5月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G私訊告訴人陳姵宜,向其佯稱可以協助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姵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3日11時7分許 5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⒌IG暱稱「Bruce」資料截圖1張 ⒍Rootrex APP頁面截圖2張 ⒎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12年5月23日11時8分許 5萬元 5 被害人 許瑋凌 於112年3月初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許瑋凌聯絡,向其佯稱可以介紹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許瑋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8日11時47分許 129萬8409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 ⒊證人許瑋凌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44張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6 告訴人 鄭鈞煌 於112年5月20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鄭鈞煌,向其佯稱可以加入網拍工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鈞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9時18分許 12萬6000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⒋證人鄭鈞煌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7 告訴人 陳朝福 於112年2月2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陳朝福,向其佯稱可以加入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朝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9時34分許 12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⒋證人陳朝福與詐騙集團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 被害人 陳美惠 於112年2月16日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
被害人陳美惠瀏覽後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聯絡,對方佯稱可以介紹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9時49分許 31萬3927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1張 ⒌證人陳美惠與詐騙集團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起訴書附表編號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9 告訴人 林卉蓁 於112年5月25日9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林卉蓁,向其佯稱可以投資批發衣服販售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卉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9時38分許 28萬2366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1紙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0 告訴人 陳明揚 先經由臉書、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明揚,再向陳明揚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10時13分 5萬元 ⒈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 ⒉證人陳明揚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8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2年5月25日10時29分 2萬元 112年5月25日10時31分 1萬元 11 被害人 游景安 於112年4月初,經由YOUTUBE、通訊軟體LINE結識游景安,再向游景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9時12分許 51萬500元 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⒉證人游景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2 告訴人 張涵儀 於112年3月4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涵儀,再向張涵儀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9時15分 3萬3276元 ⒈華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 ⒉證人張涵儀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2年5月25日9時16分許 3萬元 13 告訴人 蔡少甄 於112年2月24日起,經由臉書、通訊軟體LINE結識葉少甄,再向葉少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19日9時6分 200萬元 ⒈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 ⒉證人蔡少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49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2年5月23日9時21分許 116萬元 14 告訴人 王秀明 於000年0月間起,經由網路結識王秀明,再向王秀明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9時30分許 27萬2000元 ⒈證人王秀明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484號併辦意旨書 15 告訴人 陳錚錚 於112年4月初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錚錚,再向陳錚錚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8時57分許 10萬元 ⒈台北富邦銀行外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 ⒉證人陳錚錚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5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12年5月24日8時59分許 10萬元 16 告訴人 陳炎塗 於112年4月21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炎塗,再向陳炎塗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9時18分許 20萬3030元 ⒈證人陳炎塗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8張 ⒉第一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7 告訴人 梁奕河 於112年4月7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梁奕河,再向梁奕河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9時24分許 40萬元 ⒈證人梁奕河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8 告訴人 黃燕玉 於112年5月15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對黃燕玉楊稱為國中同學,再向黃燕玉借款云云。
112年5月25日12時47分許 5萬元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⒍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5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告訴人 余光明 於112年4月7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余光明,再向余光明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13時2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2年5月30日】 8萬8811元 ⒈證人余光明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⒉中國信託銀行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截圖1張 ⒊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0 告訴人 張文源 於000年0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文源,再向張文源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0日11時26分許 170萬元 ⒈彰化銀行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 ⒉證人張文源與詐騙集團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1 告訴人 林欽鍾 於112年4月中旬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欽鍾,再向林欽鍾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9時55分許 5萬元 ⒈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2 告訴人 康邁文 於112年4月1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康邁文,再向康邁文佯稱可投資博奕平台遊戲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10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許】 50萬元 ⒈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⒉證人康邁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3 告訴人 鄭文凱 於112年5月8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文凱,再向鄭文凱佯稱可 投資電商經營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9時58分許 3萬元 ⒈證人鄭文凱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24 被害人 張于娟 於000年0月間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于娟,再向張于娟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12時3分許 3萬5432元 ⒈證人張于娟與詐騙集團INE對話紀錄截圖48張 ⒉中國信託銀行臺幣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91、33400、34029、3491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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