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訴,1508,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于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45、15635、2714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113年度偵字第3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于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邱于珉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資料之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之帳號、密碼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顧於此,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30日12時25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每日賺取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對價,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註冊MaiCoin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lone(3000)」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取得上開國泰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賴昱全、潘仕逸、翁慧榕、蕭鈞元、吳季洧、侯堡麟、劉佳瑋、王碧華、林庭輝、余庭慧、陳紫宜、曾照晃、陳來進、胡靖晨、馬世傑、周心翎、鄭盛忠、徐淑芳、林睿煬等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國泰世華帳戶,前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帳戶,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該集團成員因此詐取財物得逞。

嗣前開被害人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潘仕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翁彗榕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劉佳瑋、林庭輝、余庭慧、陳紫宜、曾照晃、陳來進、馬世傑、鄭盛忠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邱于珉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有將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LINE暱稱「alone(3000)」,然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是為了找兼職工作,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對方說要租借帳號作虛擬貨幣買賣等語。

經查:㈠被告將申設之國泰世華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向現代財富公司註冊MaiCoin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lone(3000)」之人;

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國泰世華帳戶,前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帳戶,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該集團成員因此詐取財物得逞等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警一卷第23至3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116020號函檢附客戶邱于珉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對帳單各1份(警二卷第23至36頁)、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37至28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3938號函檢附客戶邱于珉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影像及證件、印鑑卡、交易往來明細、對帳單各1份(偵二卷第55至7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32649號函檢附客戶邱于珉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併辦警卷第355至363頁),以及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報案紀錄等在卷可佐,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MaiCoin平臺為虛擬通貨「買賣」平臺,註冊MaiCoin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自由註冊成為會員,此為申設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者知悉之事實,是若有不以自己名義註冊MaiCoin帳戶,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租借他人帳戶使用,衡情應能合理懷疑該蒐集、收購或租借帳戶之人,其乃欲利用人頭帳戶以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

再者,如取得他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綁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即得經由該帳戶收受款項及購買、提領虛擬貨幣,是以將自己所申辦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綁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欠缺信賴關係之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權置於自己之支配範疇外。

又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之案件頻傳,故民眾不應隨意將金融帳戶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戶交付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幫助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而此等觀念已透過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屬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具備之常識。

被告為85年次出生、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超商店員,且先前曾從事工廠作業員、寵物店店員,每日工作8至11小時,每月工作22日、薪資約25,000元至27,000元,業據被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263至264頁),足認被告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工作生活經驗,並非年少無知或毫無社會生活經驗之人,顯見其對於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即可每日獲取2,500元,付出勞力與報酬顯不相當,可能涉及不法乙節,應已有所預見,則其對於將本案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即有可能遭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之事實,自無從諉為不知。

㈢被告固辯稱是要應徵兼職工作等語,並提出與「alone(3000)」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

惟被告嗣經要求提供MaiCoin帳戶綁定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即可取得約定之報酬,顯已與兼職工作無關,被告貿然提供MaiCoin帳戶綁定之國泰世華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資料給不詳真實身分且無任何信賴關係之人,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金融帳戶為詐欺、洗錢犯行,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之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MaiCoin帳戶資料,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仍恣意交付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資料給不詳人士,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

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損金額,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本院卷第2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被告並未親自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並已將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是其已無從實際管領、處分帳戶內之詐騙所得款項,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雖於警詢中陳稱因提供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獲得18,000元報酬,於偵查中陳稱提領了51,500元報酬,然被告前後所述不一,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則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依卷內現有之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因提供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資料而有實際取得對價,則既無證據足認被告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豪、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 賴昱全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45 、25635 、2714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6日於臉書網站結識賴昱全,並將賴昱全加入股票投資LINE群組,而後提供「豐盈資本 」之投資APP及投資網站進行股票投資,致賴昱全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0時02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5月31日 10時04分許 10萬元 2 告訴人 潘仕逸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45 、25635 、2714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4時28分許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潘仕逸,並佯稱:可透過儲值來賺取購物網站訂單回饋金云云,致潘仕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0時31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2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3 告訴人 翁彗榕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45 、25635 、2714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透過應用軟體「歡歌LIVE」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翁彗榕,並佯稱:可透過認購疫苗獲利云云,致翁彗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項。
112年5月31日 10時10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5月31日 10時12分許 5萬元 4 被害人 蕭鈞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蕭鈞元 ,並向其佯稱:可幫操盤石油投資獲利云云,致蕭鈞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0時55分許 79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被害人 吳季洧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季洧 ,並向其佯稱:可透過「豐盈資本」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季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0時3分許 11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被害人 侯堡麟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侯堡麟 ,並向其佯稱:可透過「鼎成投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侯堡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2時51分許 16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7 告訴人 劉佳瑋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結識劉佳瑋,並向其佯稱 :可透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劉佳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0時14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 被害人 王碧華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INE結識王碧華 ,並向其佯稱:可透過香港彩金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碧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1時43分許 48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9 告訴人 林庭輝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INE結識林庭輝 ,並向其佯稱:可利用娛樂城修改程式漏洞獲利云云,致林庭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 13時5分許 12萬2345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 余庭慧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INE結識余庭慧 ,並向其佯稱:可在藍灣國際平台下注獲利云云,致余庭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2年6月2日 12時48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2日 12時50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 告訴人 陳紫宜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紫宜 ,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紫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3時36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 曾照晃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曾照晃 ,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曾照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0時9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2日 10時11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3 告訴人 陳來進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來進 ,並向其佯稱:可投資雲南普洱茶獲利云云,致陳來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9時55分許 15萬275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4 被害人 胡靖晨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胡靖晨 ,並向其佯稱:可至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胡靖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 10時29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5月31日 10時31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5月31日 12時46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5月31日 12時48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告訴人 馬世傑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馬世傑 ,並向其佯稱:可至「鼎盛金融」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致馬世傑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3時59分許 12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6 被害人 周心翎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周心翎,並向其佯稱:可計算公益彩票投資獲利云云 ,致周心翎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 10時39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1日 10時41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1日 10時44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1日 10時46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7 告訴人 鄭盛忠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盛忠 ,並向其佯稱:可至「恒齊財富國際」投資平台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鄭盛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0時25分許 1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8 被害人 徐淑芳 【即112年度偵字第377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徐淑芳 ,並向其佯稱:可至「信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淑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10時46分許 30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9 被害人 林睿煬 【即113年度偵字第339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7日起,透過社群軟體Instgram,以暱稱「張小婕」向林睿煬佯稱:至網站Huobi投資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睿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日 10時38分許 5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2年6月2日 10時38分許 5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