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黃伊弘、吳連合(上2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
- (一)由⒈吳孟融以不詳對價向陳亭均(另案審理中)收購其名下第
- (二)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詐騙手法
- (三)繼由吳嘉政於附表編號1-8所示提款時間,依照「巨人綠」
- 三、案經林楊淑丹、沈庭鴻、黃愛淑、韋宛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 理由
- 一、本件係經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於本院審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黃伊弘、吳連合如附表編號7、9-11所為,各係犯刑
- (二)核被告蔡有仁如附表編號7-11(起訴書誤載為編號7-10)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伊弘、吳連合不思循
- (四)末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 四、被告蔡有仁自承於本案獲得60,000元報酬(見偵十卷第16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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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伊弘
吳連合
蔡有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64、12169、13206、16588、25519、27041、2704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伊弘、吳連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蔡有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伊弘、吳連合(上2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吳嘉政、吳孟融、楊勝任(上3人另行審結)、胡家榮(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琳恩」、「巨人綠」、「邱釋迦」及其他身分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與「琳恩」、「巨人綠」、「邱釋迦」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參與各次犯行之人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一)由⒈吳孟融以不詳對價向陳亭均(另案審理中)收購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指示陳亭均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功能,綁定吳嘉政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該帳戶交給「邱釋迦」;
⒉黃伊弘以新臺幣(下同)10餘萬元之對價,收購蔡有仁名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楊勝任向蔡有仁拿取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交給吳連合,再由吳連合轉交予黃伊弘,蔡有仁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出售其上開兆豐及第一銀行帳戶,並因此獲得6萬元之報酬;
⒊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以18萬元之對價,收購胡家榮名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11所示時間匯款至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各該款項層轉至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第二層、第三層帳戶。
(三)繼由吳嘉政於附表編號1-8所示提款時間,依照「巨人綠」之指示提領各編號所示款項後上交予「琳恩」,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林楊淑丹、沈庭鴻、黃愛淑、韋宛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陳博宏訴由嘉義縣警察局、蔡耀庭、彭柏軒、黃來勇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依指示匯款等情相符,並有被害人蔡耀庭、張美玉、彭柏軒、黃來勇、游名駿之報案資料(見警四卷第19至46頁、警五卷第103至107、119至141頁、警八卷第14至25頁、第40至49、54至55頁、第58至69頁)、張美玉提出之交易明細、鳳凰創投基金獲利分成虧損補償協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見警五卷第108、109、112至118頁)、彭柏軒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見警八卷第26至31頁)、黃來勇提出之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51至53頁)、游名駿提出之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72頁)、朱筱凝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49至53頁、警五卷第6至8頁)、吳嘉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憑證(見警四卷第55至59頁、警五卷第9至25頁)、李秉樺之第一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23至126頁)、被告蔡有仁之兆豐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27至130頁、警五卷第37至43頁)、胡家榮之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95至201、495至501頁、偵十卷第81至85頁)、陳冠霖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47至72頁、警六卷第33至37頁)、孫當清之彰化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6至122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蔡有仁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伊弘、吳連合如附表編號7、9-11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黃伊弘、吳連合與同案被告吳嘉政、吳孟融、楊勝任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黃伊弘、吳連合如附表編號7、9-11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黃伊弘、吳連合如附表編號7、9-11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蔡有仁如附表編號7-11(起訴書誤載為編號7-1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蔡有仁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同案被告黃伊弘、吳連合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數被害人之財物,而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蔡有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蔡有仁係提供帳戶而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伊弘、吳連合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以多人縝密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罪,而與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顯見其等無視法紀、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之心態;
另被告蔡有仁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均有不當;
兼衡被告3人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均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以填補損害,或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有仁部分定其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黃伊弘、吳連合所犯上開各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其2人另涉犯他案而由法院另案審理中,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應俟被告黃伊弘、吳連合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蔡有仁自承於本案獲得60,000元報酬(見偵十卷第160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備註(涉案被告、偵查案號) 1 陳博宏 (提告) 以LINE暱稱「沈佳琪」、「國票綜合證券-張惠雯」向陳博宏詐稱:可下載「國票綜合證券」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8時52分、9時58分各匯款90萬元、60萬元 高文笙(另案偵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10時42分、10時42分轉匯48萬16元、40萬9,019元至叢謙滋(另案偵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10時44分轉匯88萬9,023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7日11時34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永康分行」提領88萬9千元 112年度偵字第1216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2 林楊淑丹(提告) 假冒警察、檢察官向林楊淑丹詐稱:涉及老鼠會吸金案,要將錢領出來保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匯款。
111年7月13日11時36分匯款96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24分轉匯96萬元至陳力嘉(另案偵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3日12時58分提領96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吳孟融(上2人另行審結) 111年7月14日13時25分匯款92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13時40分轉匯89萬9千元至陳力嘉(另案偵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14時7分轉匯89萬8千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4日14時41分提領90萬元 111年7月18日12時8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8日13時30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8日13時55分提領96萬元 111年7月19日12時39分匯款93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9日13時33分轉匯92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9日14時25分提領96萬元 111年7月21日10時49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1日11時8分轉匯97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1日11時46分提領97萬元 111年7月22日11時6分匯款97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28分轉匯97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2時12分提領140萬元 111年7月25日10時41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0時56分轉匯98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0時59分轉匯97萬9,000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1時42分提領128萬元 111年7月26日10時43分、11時4分匯款9萬元、81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51分、11時6分轉匯9萬元、80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1時12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6日11時56分提領96萬元 111年8月3日10時50分匯款199萬元 白棟承(另案偵辦)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日12時30分轉匯95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3日13時14分提領95萬元 111年8月3日12時46分、12時48分轉匯34萬9,263元、35萬737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3日13時31分提領70萬元 111年8月4日10時20分轉匯4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4日15時50分提領19萬元 3 詹珺宇 於「J.P.M內部策略」LINE群組內自稱營業員「林千惠」向詹珺宇詐稱:在「摩根資產」應用程式內儲值就可以操作購買折價金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1時28分匯款35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34分轉匯44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2時12分提領14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吳孟融(上2人另行審結) 111年7月22日11時42分、11時42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53分轉匯20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3時15分提領50萬元 4 沈庭鴻 (提告) 傳送LINE訊息向沈庭鴻詐稱:可匯款至避稅帳戶投資代操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3時35分匯款5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3時43分轉匯8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4時7分提領97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吳孟融(上2人另行審結) 5 黃愛淑 (提告) 自稱「陳妍希」顧問向黃愛淑詐稱:可以領取飆股資訊云云,並將黃愛淑加入LINE群組「富達內線交易27」,其後陸續推薦投資專案供黃愛淑儲值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3時36分匯款20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吳孟融(上2人另行審結) 6 韋宛妤 (提告) 自稱富達投信「劉馨雯」,向韋宛妤詐稱:可下載富達投信APP匯款到指定之帳戶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5日14時15分匯款10萬1千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4時17分轉匯13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4時48分轉匯13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5時17分、15時18分、15時19分各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 2.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5時24分轉匯4萬元至吳嘉政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5時24分提領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吳孟融(上2人另行審結) 7 蔡耀庭 (提告) 自稱「嘉信理財客服」向蔡耀庭詐稱:可以代操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要求蔡耀庭下載「嘉信優選股」APP、「景順證券」APP匯款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9日12時20分匯款6萬元 朱筱凝(另案偵辦)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4時10分轉匯18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29日14時19分提領1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588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111年8月30日11時5分匯款2萬4千元 李秉樺(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0日12時10分轉匯19萬4千元至蔡有仁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0日12時18分轉匯19萬4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8 張美玉 向張美玉之子楊士忠詐稱:可下載「日茂證券」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士忠、張美玉均陷於錯誤,由張美玉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9時25分匯款15萬元 朱筱凝(另案偵辦)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1時17分轉匯23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9月1日11時23分提領12萬元 ⒈112年度偵字第4664、13206、2551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⒉黃伊弘、吳連合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在案,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111年9月20日9時33分匯款25萬元 胡家榮(已判決確定)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13時0分轉匯25萬元至蔡有仁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13時3分轉匯25萬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度偵字第4664、2551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蔡有仁 ⒉黃伊弘、吳連合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在案,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9 彭柏軒 (提告) 向彭柏軒詐稱可下載「高勝優選股」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4時10分匯款15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4時20分轉匯15萬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4時24分轉匯15萬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111年9月7日12時44分匯款19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53分轉匯36萬8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54分轉匯36萬8千元至劉威廷(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黃來勇 (提告) 自稱「Ann.Chen」向黃來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致黃來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12時23分、12時24分匯款1萬元、1萬5千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12時25分、13時6分轉匯8萬元、1萬5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12時26分、13時7分轉匯8萬元、1萬5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111年9月6日12時24分、12時26分匯款3萬元、3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13時35分轉匯10萬2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13時41分轉匯10萬2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游名駿 以LINE傳送簡訊向游名駿詐稱:可連結高盛股票投資網站申請會員帳號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9時57分匯款1萬1千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0時49分轉匯28萬6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0時51分轉匯28萬6千元至劉威廷(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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