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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宏雖於上訴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其於該書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曾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本院乃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同年4月3日合法送達,則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依據首揭意旨,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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