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宇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次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由本院另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