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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維
朱翌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679號、第17766號、第19677號、第33874號、第35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庭維、朱翌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2月26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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