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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淳沁
選任辯護人 林育如律師
高永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26號、111年度偵字第28361號、111年度偵字第30575號、112年度偵字第1054號、112年度偵字第2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吳淳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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