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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鈞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85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被告蔡鈞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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