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訴,743,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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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榮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9號、第2414號、第2416號、第4188號、第6231號、第6248號、第8615號、第10187號、第11437號、第1233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8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榮良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榮良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台新帳戶之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向章杰、徐慧珠、毛心華、鄭錡鍵、顏義德、楊燕姬、陳俞任、嚴穗文、蔡宗惠、王美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台新帳戶,前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帳戶。

嗣前開被害人經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案經向章杰、徐慧珠、毛心華、鄭錡鍵、顏義德、蔡宗惠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及第四分局、王美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邱榮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向章杰、徐慧珠、毛心華、鄭錡鍵、顏義德、蔡宗惠、王美人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楊鴻琪、陳俞任、嚴穗文於警詢之證述。

㈢卷附告訴人向章杰、徐慧珠、毛心華、蔡宗惠及證人楊鴻琪、陳俞任、嚴穗文提供之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單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3871號、112年5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7821號函及台新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王美人提出之匯款憑證3份。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10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本件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經濟損失,然被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並斟酌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兩個小孩,一個三歲,一個八個月,目前從事土方工程,每月薪資約00000-00000元之間,與太太、小孩、媽媽同住,太太目前從事家庭代工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

本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取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扣除手續費) 匯入帳戶 相關單據 案號 1 向章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向章杰,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向章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7日10時26分許 150,000元 台新帳戶 -- 112年度偵字第709號 2 徐慧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透過「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徐慧珠,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徐慧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1日10時56分許 312,400元 台新帳戶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2份 112年度偵字第2414號、112年度偵字第11437號 111年9月27日10時5分許 350,000元 3 毛心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毛心華,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毛心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3日13時24分許 30,000元 台新帳戶 翻拍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112年度偵字第2416號 4 鄭錡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錡鍵,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鄭錡鍵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6日13時5分許 300,000元 台新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1份 112年度偵字第4188號 5 顏義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透過網路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顏義德,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顏義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6日12時19分許 600,000元 台新帳戶 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 112年度偵字第6231號 6 楊燕姬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燕姬,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燕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9日10時11分許 20,000元 台新帳戶 翻拍網路銀行台幣轉帳成功頁面1份 112年度偵字第6248號 7 陳俞任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透過廣告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俞任,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俞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9日13時5分許 20,000元 台新帳戶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通知頁面1份 112年度偵字第8615號 8 嚴穗文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透過網路平台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嚴穗文,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嚴穗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6日13時25分許 100,000元 台新帳戶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兼取款憑條) 112年度偵字第10187號 9 蔡宗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蔡宗惠,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宗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30日11時43分許 3,000,000元 台新帳戶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 112年度偵字第12332號 10 王美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8月1日18時1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美人,再向王美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美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1年9月21日12時20分、同年9月22日9時24分、同年9月22日9時28分、同年9月23日11時29分、同年9月23日11時47分、同年9月23日12時53分許 5萬元、5萬元、2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 台新帳戶 匯款憑證3份 112年度偵字第18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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