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訴,790,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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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111年度偵字第22667號、111年度偵字第2501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潘金順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潘金順已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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