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宗勲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