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05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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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0號
原 告 曾士庭
被 告 吳濬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之112年度金訴字第660號刑事案件,本院則已於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事實,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0號案件112年7月6日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稽。

原告於被告所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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