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23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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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附民原告 鍾佳媛
附民被告 蔡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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