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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凱莉
被 告 姚忠榮
吳政達
黃章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無罪、公訴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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