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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4號
原 告 陳楷森(年籍詳卷)
被 告 陳淂阜(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淂阜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判決無罪在案,然觀諸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之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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