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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張瓊華
周愛珠
被 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林永隆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經原告張瓊華(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周愛珠(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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