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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
附民原告 蔡靜慧
附民被告 金文龍
上列被告金文龍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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