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577,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7號
原 告 林姿伶

被 告 黃沛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8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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