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8號
原 告 柳和成
吳昆龍
被 告 李政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9號被告李政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