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05號
原 告 戴浚生
戴琨樵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李冠均
黃鈺鈞
楊嘉浤
王琮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9號妨害秩序等案件(後改以113年度簡字第739號、113年度簡字第408號審結),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