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619,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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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
原 告 鄭秀鈴 住○○市○里區○○路000號
被 告 黃琴順(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琴順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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