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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附民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曾友和
附民 被告 王明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97號(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32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卯怡文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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